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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政辦〔2023〕28號 湯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湯陰縣縣級政府公物倉管理辦法 (暫行)》的通知
發布:孫雷來源:湯陰縣財政局時間: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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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3年11月21日成文日期2023年11月16日
發文機關湯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發文字號湯政辦〔2023〕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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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湯陰縣縣級政府公物倉管理辦法 (暫行)》的通知政策解讀

湯政辦〔2023〕28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

《湯陰縣縣級政府公物倉管理辦法(暫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11月16日

湯陰縣縣級政府公物倉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湯陰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進一步規範資產配置和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促進國有資產的共享、共用和集約化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建立配置合理、處置規範、監督到位的國有資產有效運行機製,根據《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號)、《河南省省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安陽市市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湯陰縣縣直行政單位和各類事業單位,以及經縣委、縣政府批準成立的臨時機構。

第三條湯陰縣縣級政府公物倉(以下簡稱公物倉)是指縣財政局對湯陰縣縣直各行政、事業單位閑置、擬處置、超標準配置的資產、以及臨時機構的資產和執法執紀單位罰沒物品、收歸國有的涉案物品進行統一管理、統一調配、統一處置,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運作平台。

第四條縣財政局設立湯陰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中心具體運作管理公物倉。

第五條公物倉運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管理、優化配置;

(二)科學整合、盤活資產;

(三)循環使用、厲行節約;

(四)規範處置、公開透明。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縣財政局是管理公物倉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研究製定公物倉管理的相關規章製度;

(三)負責對公物倉資產的收繳、調配、使用和處置等事項的審批;

(四)監督檢查公物倉管理及執行製度情況。

第七條湯陰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中心負責公物倉日常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公物倉管理製度,接受縣財政局監督和指導;

(二)負責公物倉資產倉儲管理、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三)負責公物倉資產處置,及時上繳資產處置收益;

(四)負責督促行政事業單位及時上繳或歸還公物倉資產;

(五)負責建立公物倉信息平台,及時提供公物倉資產的相關信息;

(六)定期向縣財政局報送公物倉資產管理情況。

第八條湯陰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中心應當建立完整的公物倉管理製度,包括:

(一)倉儲管理製度。對儲存的物品要建立固定資產實物賬、卡管理製度,確保公物倉資產安全和完整。

(二)會計核算製度。設立倉儲資產專賬,準確反映倉儲資產的原值、增減變動及收益等。

(三)盤點製度。對倉儲資產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防止資產腐爛、變質、損壞、滅失、被盜、挪用等。

(四)其它相關管理製度。

第九條縣級行政、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相關規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倉資產的申請,審核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上繳、借用和歸還公物倉資產等事項;

(二)負責辦理本單位上繳、調撥、借用和歸還公物倉資產等有關手續,督促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及時上繳、歸還公物倉資產;

(三)負責本單位借用公物倉資產使用期間的日常保養、維護工作和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使用公物倉資產的監督管理,確保公物倉資產在使用期間安全和完整;

(四)按規定及時上繳、歸還公物倉資產。

第三章 公物倉資產收繳管理

第十條根據“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管理體製,以及相關國有資產管理法規,行政事業單位下列資產繳入公物倉管理:

(一)經縣委、縣政府批準,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大型會議、大型活動、展覽和文體等活動購置的資產或接受捐贈的資產;

(二)行政事業單位處置、上繳的國有資產;

(三)行政事業單位按“買新交舊”管理辦法更新置換出來的資產;

(四)執法執紀機關依法沒收的物資,按照河南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賬物、罰沒物管理的通知》(豫財資〔2017〕84號)規定範圍移交的涉案物品等;

(五)經縣委、縣政府批準成立的臨時機構購置或接受捐贈的資產;

(六)經批準撤銷的行政事業單位所有國有資產;

(七)經批準合並的行政事業單位剩餘國有資產;

(八)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超編配置的國有資產;

(九)其它應繳入公物倉管理的資產。

第十一條公物倉資產按照用途分為土地、房屋構築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電氣設備、電子產品及通信設備、儀器儀表及量具、文藝體育設備、圖書、家具用具及其它類等。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向公物倉上繳資產,按下列程序辦理,並依據縣財政局批複文件(或備案材料)及公物倉出具的接收資產的有關憑證核銷賬務:

(一)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處置的國有資產,凡按照固定資產管理的,均應上繳公物倉;

(二)行政事業單位更新置換出來的能夠正常使用的舊資產,應在購到新資產後10個工作日內將舊資產上繳公物倉;

(三)執法執紀機關(公、檢、法)收繳的各類罰沒物資應先向省國有資產管理中心報備以後,省國有資產管理中心向縣財政局發送委托函以後10個工作日內上交公物倉統一管理,除公、檢、法以外的執法執紀機關收繳的各類罰沒物資應在案件結案後10個工作日內上交公物倉集中管理。

(四)經縣委、縣政府批準舉辦的大型活動、大型會議、展覽和文體等活動的資產(包括購置、調撥、捐贈、獎勵以及從公物倉借用等方式取得),應在活動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上繳公物倉;

(五)經縣委、縣政府批準合並的行政事業單位,其所有資產全部移交並入單位。經財政部門清查核實的多餘資產,應在合並調整結束後1個月內全部上繳公物倉;

(六)行政事業單位、臨時機構經縣委、縣政府批準撤銷時,應及時進行資產清查,其所有資產(包括購置、調撥、捐贈、獎勵以及從公物倉借用等方式取得)應在機構撤銷後1個月內上繳公物倉;

(七)行政事業單位對於年度盤點時清理出的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超編配置的資產,應於次年3月31日前繳入公物倉。

第十三條公物倉在接收資產時,應對資產進行現場查驗,並向上繳資產單位開具公物倉資產接收專用收據。

第四章 公物倉資產的使用及處置

第十四條公物倉資產的使用包括調出、借用和對外有償使用。

(一)調出:縣直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購置資產的,縣財政局審核後,優先從公物倉調撥,資產調出公物倉,由申請單位管理使用;

(二)借用:經縣委、縣政府批準設立的臨時機構、由縣財政負擔經費舉辦的大型活動及迎接國家、省、市等上級部門考察工作等所需資產,應通過公物倉進行調配。由使用單位辦理公物倉資產借用手續,使用完畢後按期歸還;

(三)對外有償使用:對於公物倉內長期存放、又無法調劑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的資產,為保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經縣財政局批準,可對外有償使用。

第十五條公物倉資產按下列程序處置:

(一)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購置資產的,優先從公物倉調劑解決;

(二)不需用的倉儲資產,采取公開拍賣、競爭性談判、協議轉讓等方式處置,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閑置的倉儲資產、房屋建築物出租、出借,報經財政局批準。房屋建築物出租采用公開競拍、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進行;

(四)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或運送成本較高的物品,報經縣財政局批準,由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中心(公物倉)會同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查驗,並按規定程序處置。

第十六條公物倉處置資產收入、資產對外有償使用收入,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全額上繳縣財政,發生相關費用由縣財政另行撥付。

第十七條公物倉運行經費列入縣財政年度預算。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縣財政局對公物倉的運行情況實施全程監督檢查,或會同縣監察、審計部門對公物倉的運行情況進行評價。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之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