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時間 | 2023年7月6日 | 成文日期 | 2023年6月30日 |
| 發文機關 | 湯陰縣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 | 湯政〔2023〕8號 |
| 文件狀態 | 有效 | ||
《湯陰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湯陰縣開展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解讀
湯政〔2023〕8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
現將《湯陰縣開展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3年6月30日
湯陰縣開展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施方案
為紮實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減少執法層級,整合執法資源,提升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安陽市開展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批複》(豫政文〔2023〕79號)、《安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陽市開展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安政〔2023〕7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麵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條塊結合、條塊融合”的原則,積極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強化鄉鎮的統一指揮和統籌協調職責,探索綜合行政執法職能配置、機構設置、運行保障、協調機製等方麵的新路徑,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綜合行政執法體製,交由鄉鎮集中行使基層治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執法權,實現基層一支隊伍管執法,提高執法效率,提升基層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堅持分批推進。采取分批推進的方式,根據鄉鎮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結合鄉鎮綜合行政執法能力水平,按照“先易後難、先少後多,成熟一批、下放一批”的原則,逐步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行使,著力破解基層治理中“看得見的管不著、管得著的看不見”的難題。
——堅持權責明晰。堅持“權責一致、邊界清晰”,縣級相關執法部門在鄉鎮範圍內不再行使已下放的行政處罰權,繼續履行監管職責,對鄉鎮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加強指導監督。對鄉鎮履行職責的活動,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配合,確保違法行為發現及時、執法迅速、監督到位。
——堅持統一運行。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執法主體地位,行政處罰權下放至鄉鎮後,統一由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鄉鎮人民政府的名義集中行使。規範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執法標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等行政執法製度,統一執法流程、文書格式、場地標準、執法標識,確保執法公平、公正。
二、賦權範圍和執法職能
(一)賦權範圍
在湯陰縣鄉鎮共計10個,成建製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賦予鄉鎮自然資源、城市管理、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消防救援等6個領域72項行政處罰權。
(二)執法職能
賦予鄉鎮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共72項,詳見附件)
1.自然資源和規劃方麵的6項行政處罰權;
2.城市管理方麵的32項行政處罰權;
3.水利方麵的11項行政處罰權;
4.農業農村方麵的12項行政處罰權;
5.文化、廣電和旅遊方麵的5項行政處罰權;
6.消防救援方麵的6項行政處罰權。
各鄉(鎮)可以依法實施與上述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製權。
三、運行機製和隊伍建設
(一)實行統籌指揮調度。各鄉(鎮)成立綜合行政執法領導小組,建立鄉鎮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分管領導負責的工作機製,統籌指揮、研究和處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二)組建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各鄉(鎮)設立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具體負責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依法行使相關行政執法權;對超出職權範圍的案件,及時向縣級相關執法部門通報,協助相關執法部門處置。組建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核定所需編製,配備大隊長1名、副隊長1—2名,執法隊員為鄉鎮正式在編人員,經教育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
(三)嚴格規範執法行為。建立執法辦案、保密、檔案管理、教育培訓、監督考核等各項工作製度,明確適用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回避程序案件流程規定。縣級有關執法部門要加強對鄉鎮業務指導,強化幫扶培訓,實行派員實地指導、駐地指導等方式,規範執法行為,縣司法局要加強對司法所的業務培訓和指導,提升其在執法工作中的法治保障和執法監督能力水平,確保執法流程規範,提高辦案質量、降低執法風險。
(四)建立完善執法運行網絡。各鄉(鎮)依托網格化管理現有資源,統籌內設機構、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村級基層組織、一村一警等基層治理力量,全麵實行網格化執法管理模式,建立鄉鎮、片區、村(居)三級執法運行網絡,確保上下貫通、橫向聯動,實現“發現、報告、交辦、核實、處置、反饋、考評”全鏈條管理。
(五)加強執法保障。各鄉(鎮)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費、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按規定全額上繳國庫。罰沒收入征繳方式及具體操作流程由縣財政局製定。所需辦公場所設置、執法車輛、執法裝備、製式服裝和標誌等統一納入各鄉(鎮)財政預算,按相關規定配備。
四、執法主體和執法程序
(一)執法主體界定。各鄉(鎮)人民政府具有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具體執法工作由各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鄉鎮人民政府名義依法開展。
(二)行政執法程序。各鄉(鎮)人民政府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執法程序,全麵推行行政執法責任製,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製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
(三)執法證件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河南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為符合條件的人員申領《河南省行政執法證》,並嚴格落實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製度,確保開展執法活動合法合規。
(四)執法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執法信息互通共享機製,縣級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積極支持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為其提供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相關的管理信息。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積極推進辦案信息的資源共享,每月進行案件統計分析,及時向業務主管部門反饋處罰結果,分類抄送縣級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備案;縣級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與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業務銜接,及時受理鄉鎮人民政府移交的案件線索,並將查處結果通報鄉鎮人民政府。
(五)法律救濟途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各鄉(鎮)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向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更好推進全縣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縣委編辦、縣司法局要切實承擔起牽頭責任,加強統籌協調和執法監督,研究解決工作推進中的困難和問題。各行政執法部門要主動參與、強化協同,形成改革合力,有力有序推進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二)依法穩妥推進。縣司法局要指導鄉鎮做好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運行機製構建、辦公場所設置、執法裝備配備等執法平台搭建工作,及時做好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公共法律知識培訓、執法證件資格管理、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等工作。縣級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要對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執法程序以及縣鄉兩級執法部門的執法邊界、協調聯動機製等進行明確和規範,做好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專業法律知識培訓工作。
自2023年7月1日開展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後,原實施部門不再行使交由各鄉(鎮)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繼續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設置為期6個月的工作過渡期(起止時間為2023年7月1日—2023年12月31日),過渡期內由縣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會同、指導鄉鎮以鄉鎮人民政府名義開展執法。過渡期結束後,原實施部門要繼續加強對各鄉(鎮)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
(三)強化運行監管。縣級相關部門建立鄉鎮綜合行政執法監督機製,對行政執法行為加強監督,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執法行為。適時對各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評估,需要增加行政處罰事項或者調整承接不到位的行政處罰事項的,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職權事項增加或調整的意見,由縣人民政府按規定程序報批。
《湯陰縣人民政府關於賦予鄉鎮縣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通知》(湯政〔2021〕7號)予以撤銷。
附件:1.湯陰縣交由鄉鎮政府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事項清單
2.湯陰縣在鄉鎮行使消防救援行政處罰權的適用範圍
附件1
湯陰縣交由鄉鎮政府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事項清單
序號 | 賦權事項 | 實施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1 | 對拒不履行土地複墾義務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 縣自然資源局 |
2 | 對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複墾或者未恢複種植條件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 縣自然資源局 |
3 | 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 | 縣自然資源局 |
4 | 對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 | 縣自然資源局 |
5 | 對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於非農業建設,或者違反規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 縣自然資源局 |
6 | 對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 | 縣自然資源局 |
7 | 對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 | 縣城管局 |
8 | 對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 | 縣城管局 |
9 | 對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 縣城管局或 縣農業農村局 |
10 |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 縣城管局 |
11 | 對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 | 縣城管局 |
12 | 對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 | 縣城管局 |
13 | 對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 | 縣城管局 |
14 | 對毀損、覆蓋、塗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誌的處罰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 | 縣城管局 |
15 | 對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 縣城管局 |
16 | 對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 | 縣城管局 |
17 | 對擅自設立棄置場收納建築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二款 | 縣城管局 |
18 | 對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垃圾處理費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 縣城管局 |
19 | 對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潑汙水,亂扔果皮(核)、紙屑、煙蒂、包裝紙(袋、盒)、飲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廢電池、動物屍體等廢棄物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 縣城管局 |
20 | 對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主要街道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 縣城管局 |
21 | 對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縣城管局 |
22 | 對不按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四項 | 縣城管局 |
23 | 對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義務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 | 縣城管局 |
24 | 對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露、遺撒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六項 | 縣城管局 |
25 | 對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七項 | 縣城管局 |
26 | 對不按規定及時清運、處理糞便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八項 | 縣城管局 |
27 | 對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從事各類作業後,不清除雜物、渣土、汙水淤泥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九項 | 縣城管局 |
28 | 對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枝(葉)、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十項 | 縣城管局 |
29 | 對牲畜或者寵物的攜帶者對牲畜或者寵物的糞便不及時清除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十一項 | 縣城管局 |
30 | 對攤點的經營者隨地丟棄垃圾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十二項 | 縣城管局 |
31 | 對將有害固體廢棄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十三項 | 縣城管局 |
32 | 對不按規定的地點、方式衝洗車輛,造成汙水漫流、遺棄垃圾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十四項 | 縣城管局 |
33 | 對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 | 縣城管局 |
34 | 對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 縣城管局 |
35 | 對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臨時堆放物料、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 縣城管局 |
36 | 對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置商亭等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 縣城管局 |
37 | 對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 縣城管局 |
38 | 對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 | 縣城管局 |
39 | 對擅自改變灌區灌排渠係或者私開口門,攔截搶占水源的處罰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十五條 | 縣水利局 |
40 | 對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範圍內侵占、破壞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罰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一項、第四十六條 | 縣水利局 |
41 | 對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範圍內在水庫、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供水、航運的物體的處罰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二項、第四十六條 | 縣水利局 |
42 | 對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範圍內進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窯、葬墳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動的處罰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三項、第四十六條 | 縣水利局 |
43 | 對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範圍內未經批準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的處罰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四項、第四十六條 | 縣水利局 |
44 | 對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範圍內未經批準或不按照批準的作業方式開采砂石、砂金等的處罰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第四十六條 | 縣水利局 |
45 | 對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範圍內圍墾水庫和擅自開墾土地的處罰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六項、第四十六條 | 縣水利局 |
46 | 對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範圍內擅自啟閉閘門,擾亂工程管理的處罰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七項、第四十六條 | 縣水利局 |
47 | 對未經批準利用河道、國有水庫從事養殖、旅遊、餐飲等活動的處罰 |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四十四條 | 縣水利局 |
48 | 對占用水庫庫容,在堤防、護堤地挖築坑塘的處罰 |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四十一條 | 縣水利局 |
49 | 對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和作業方式進行采砂的處罰 |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 縣水利局 |
50 | 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 | 縣農業農村局 |
51 | 對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 | 縣農業農村局 |
52 | 對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未依照規定建立、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或者偽造、變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條 | 縣農業農村局 |
53 | 對興辦畜禽養殖場未備案,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八十六條 | 縣農業農村局 |
54 | 對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的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55 | 對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場所的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 縣農業農村局 |
56 | 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證書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證書和牌照的處罰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 縣農業農村局 |
57 | 對未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處罰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 縣農業農村局 |
58 | 對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反規定載人的處罰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 縣農業農村局 |
59 | 對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的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60 | 對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的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61 | 對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62 | 對未取得導遊證或者不具備領隊條件而從事導遊、領隊活動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 | 縣文廣體旅局 |
63 | 對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的處罰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 | 縣文廣體旅局 |
64 | 對擅自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麵接收設施的處罰 | 《衛星電視廣播地麵接收設施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三款 | 縣文廣體旅局 |
65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處罰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 縣文廣體旅局 |
66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誌的處罰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 | 縣文廣體旅局 |
67 | 對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條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68 | 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條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69 | 對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條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70 | 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條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71 | 對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六十七條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72 | 對在居住建築物的公共走道、樓梯間、門廳內為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充電的處罰 | 《河南省消防條例》第七十一條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附件2
湯陰縣在鄉鎮行使消防救援行政處罰權的適用範圍
一、居民住宅小區、商業服務網點。
二、建築麵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數)的下列場所:
(一)“多合一”場所;
(二)出租屋、群租房;
(三)商店、集貿市場、旅館、飯店(含農家樂)、沿街門店;
(四)洗浴、足浴、茶社、美容美發、采耳、健身、汗蒸等營業性休閑場所;
(五)郵政網點、電商網點、物流網點(含快遞收發點)、金融網點、醫療衛生機構;
(六)公共書屋、展示陳列等基層文化服務場所;
(七)生產、加工、儲存非易燃易爆品的工廠、作坊、倉庫、堆場等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