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陰縣教育局行政執法委托書
委托機關:湯陰縣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偉
地 址:湯陰縣文化街15號
受委托單位:湯陰縣教育發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張愛民
地 址:湯陰縣星閣路北段
為規範教育執法行為,保障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實施,維護正常的教育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教育部關於加強教育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湯陰縣教育局決定委托湯陰縣教育發展中心行使部分教育行政執法職能。
一、委托執法事項及權限
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教育法律法規。
根據職責要求,全麵強化校外培訓機構監管、民辦學校年檢、教輔材料管理等相關工作,配合委托機關對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維護正常教育秩序。
二、委托機關責任
(一)指導和監督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範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行使執法職權。
(二)承擔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內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
(三)對受委托單位違法或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受委托單位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委托機關可以暫停或終止執法委托。
(四)組織受委托單位執法人員參加執法培訓及業務學習,申辦行政執法證件。
(五)對重要的執法文書進行法製審核,討論決定受委托單位上報的行政處罰案件。
三、受委托單位責任
(一)在委托權限內以委托機關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不得將委托機關委托的行政執法職能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二)受委托單位人員在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時,應當持有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三)受委托單位查處案件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使用委托機關製發的規範執法文書。
(四)接受委托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向委托機關報告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五)配合委托機關參加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公益訴訟。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6年1月30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五、其他事宜
本委托書一式三份,由委托方與受委托方各執一份,一份送縣司法局備案。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