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統〔2025〕5號
關於印發《湯陰縣統計局權責清單目錄》的通知
各鎮統計站,局各專業:
根據縣委編辦轉發《關於印發<安陽市權責清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安編辦〔2021〕54號)要求,縣統計局經過研究梳理,編製了《湯陰縣統計局權責清單目錄》,現印發你們,請以此為參照,做好權責清單相關工作,並嚴格按照“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抓好落實。
附件:湯陰縣統計局權責清單目錄
湯陰縣統計局
2025年12月10日
| 湯陰縣統計局權責清單 |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職權類別 | 事項編碼 | 實施主體 | 設定依據 | 履職方式 | 追責形式 |
| 1 | 統計調查對象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統計資料,拒絕、阻礙統計檢查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05230032B0001 | 湯陰縣統計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四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公職人員的,由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三)拒絕答複或者不如實答複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統計調查對象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統計資料,拒絕、阻礙統計檢查等違法行為,初步確認違法事實的,決定立案。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統計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6.送達責任: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履行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統計違法行為處罰的;2.擅自改變統計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3.違反法定的統計違法行為處罰程序的;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5.在統計違法行為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2 | 統計調查對象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台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05230032B0002 | 湯陰縣統計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五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台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公職人員的,由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統計調查對象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統計資料,拒絕、阻礙統計檢查等違法行為,初步確認違法事實的,決定立案。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統計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6.送達責任: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履行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統計違法行為處罰的;2.擅自改變統計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3.違反法定的統計違法行為處罰程序的;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5.在統計違法行為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3 | 統計調查對象未按照要求將有關資料送至指定地點接受檢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05230032B0003 | 湯陰縣統計局 | 《河南省統計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將有關資料送至指定地點接受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的罰款。 | 1.立案責任:初步確認違法事實的,決定立案。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統計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6.送達責任: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履行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統計違法行為處罰的;2.擅自改變統計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3.違反法定的統計違法行為處罰程序的;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5.在統計違法行為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4 | 統計調查對象未按規定申報納入統計調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05230032B0004 | 湯陰縣統計局 | 《河南省統計管理條例》第四十五 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未按規定申報納入統計調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公職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1.立案責任:初步確認違法事實的,決定立案。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統計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6.送達責任: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履行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統計違法行為處罰的;2.擅自改變統計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3.違反法定的統計違法行為處罰程序的;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5.在統計違法行為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5 | 經濟普查對象拒絕或妨礙調查,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經濟普查資料,未按時提供有關資料經催報後仍未提供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05230032B0005 | 湯陰縣統計局 |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15號)第三十六條:“經濟普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單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一)拒絕或者妨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的;(二)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經濟普查資料的;(三)未按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後仍未提供的。企業事業組織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並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個體經營戶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並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統計調查對象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統計資料,拒絕、阻礙統計檢查等違法行為,初步確認違法事實的,決定立案。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統計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6.送達責任: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履行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統計違法行為處罰的;2.擅自改變統計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3.違反法定的統計違法行為處罰程序的;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5.在統計違法行為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6 | 農業普查對象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農業普查資料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05230032B0006 | 湯陰縣統計局 | 《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73號)第三十九條:“農業普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一)拒絕或者妨礙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二)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農業普查資料的(三)未按時提供與農業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後仍未提供的;(四)拒絕、推諉和阻撓依法進行的農業普查執法檢查的;(五)在接受農業普查執法檢查時,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統計台賬、普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的。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並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農業生產經營戶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並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農業普查對象有本條第一款第(一)、(四)項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統計調查對象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統計資料,拒絕、阻礙統計檢查等違法行為,初步確認違法事實的,決定立案。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統計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6.送達責任: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履行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統計違法行為處罰的;2.擅自改變統計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3.違反法定的統計違法行為處罰程序的;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5.在統計違法行為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7 | 登記保存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 行政強製 | 4105230032C0001 | 湯陰縣統計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五)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登記保存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 1.決定責任: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由調查組提出意見,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登記保存檢查對象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決定。2.執行責任:登記保存涉案證據。3.處理責任:查清事實,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4.事後監管責任:開展後續監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
| 8 | 統計執法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4105230032F0001 | 湯陰縣統計局 | 《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令第21號,2017年7月5日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省級及市級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在所屬統計局或者國家調查隊領導下,具體負責指導監督本地區、本係統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對本地區、本係統統計法執行情況的檢查和查處統計違法行為。……”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機製和相關製度,綜合運用“雙隨機”抽查、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實地核查等方式,組織開展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第十四條“統計執法監督檢查事項包括:(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及其負責人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計規則、政令情況;(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建立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製和問責製情況;(三)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情況;(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遵守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統計調查製度情況;(五)依法開展涉外統計調查和民間統計調查情況;(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 1.製訂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方案。2.運用“雙隨機”抽查、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實地核查等方式,組織開展全縣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 《統計法實施條例》(2017年4月國務院令第681號):第四十六條:“統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一)拒絕、阻礙對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和對統計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二)包庇、縱容統計違法行為;(三)向有統計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四)未依法受理、核實、處理對統計違法行為的舉報;(五)泄露對統計違法行為的舉報情況。” |
| 9 | 對統計工作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行政獎勵 | 4105230032I0001 | 湯陰縣統計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81號)第三十五條:“對在統計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河南省統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對在統計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 1.受理責任:公示申報條件、申報期限、申報條件、需要提供的材料等。2.審查責任: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3.決定責任:擬定表彰文件,部門領導簽發或局長簽發後正式印發。4.送達責任:將表彰文件送達有關單位或個人。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監察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 10 | 對統計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檢舉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行政獎勵 | 4105230032I0002 | 湯陰縣統計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十條:“統計工作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統計工作中的違法行為。對檢舉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河南省統計管理條例》第十條:“統計工作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統計工作中的違法行為。對檢舉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 1.受理責任:公示申報條件、申報期限、申報條件、需要提供的材料等。2.審查責任: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3.決定責任:擬定表彰文件,部門領導簽發或局長簽發後正式印發。4.送達責任:將表彰文件送達有關單位或個人。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監察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 11 | 對經濟普查中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行政獎勵 | 4105230032I0003 | 湯陰縣統計局 |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四條 對在經濟普查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由各級經濟普查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 | 1.受理責任:公示申報條件、申報期限、申報條件、需要提供的材料等。2.審查責任: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3.決定責任:擬定表彰文件,部門領導簽發或局長簽發後正式印發。4.送達責任:將表彰文件送達有關單位或個人。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監察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 12 | 對經濟普查違法行為舉報有功的個人給予獎勵 | 行政獎勵 | 4105230032I0004 | 湯陰縣統計局 |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七條 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對經濟普查中單位和個人違法行為的檢舉和監督,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 1.受理責任:公示申報條件、申報期限、申報條件、需要提供的材料等。2.審查責任: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3.決定責任:擬定表彰文件,部門領導簽發或局長簽發後正式印發。4.送達責任:將表彰文件送達有關單位或個人。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監察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 13 | 對農業普查中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行政獎勵 | 4105230032I0005 | 湯陰縣統計局 | 《全國農業普查條例》第三十六條 對認真執行本條例,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 1.受理責任:公示申報條件、申報期限、申報條件、需要提供的材料等。2.審查責任: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3.決定責任:擬定表彰文件,部門領導簽發或局長簽發後正式印發。4.送達責任:將表彰文件送達有關單位或個人。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監察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 14 | 對農業普查違法行為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 行政獎勵 | 4105230032I0006 | 湯陰縣統計局 | 《全國農業普查條例》第四十一條 普查辦公室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社會各界對農業普查違法行為的檢舉和監督,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 1.受理責任:公示申報條件、申報期限、申報條件、需要提供的材料等。2.審查責任: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3.決定責任:擬定表彰文件,部門領導簽發或局長簽發後正式印發。4.送達責任:將表彰文件送達有關單位或個人。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監察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 15 | 對人口普查中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行政獎勵 | 4105230032I0007 | 湯陰縣統計局 | 《全國人口普查條例》第十條 對認真執行本條例,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 1.受理責任:公示申報條件、申報期限、申報條件、需要提供的材料等。2.審查責任: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3.決定責任:擬定表彰文件,部門領導簽發或局長簽發後正式印發。4.送達責任:將表彰文件送達有關單位或個人。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監察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 16 | 政府部門統計數據公布 | 其他職權 | 4105230032H0001 | 湯陰縣統計局 | 《河南省統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由本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公布、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齊材料。2.審查責任: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3.送達責任:將審查結果送達公布機構。4.事後監管責任:監管數據是否與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一致。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一)違法公布統計資料的;(二)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的;(三)對外提供、泄露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統計資料毀損、滅失的。統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
| 17 | 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製定的統計調查項目審批 | 其他職權 | 4105230032H0002 | 湯陰縣統計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分別製定或者共同製定。其中,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製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製定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由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製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製定的,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製定的,報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河南省統計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獨製定或者和其他有關部門共同製定的統計調查項目,報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 1.明確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等。2.依法依規實施批準程序。3.監督責任。依法依規對審批的統計調查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準或者備案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 (二)未經批準或者備案擅自變更統計調查製度的內容的; (三)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四)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的; (五)未按照統計調查製度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 統計人員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