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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0523環罰決字〔2025〕30號
發布:靳秀珍來源:生態環境局時間: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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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523MA3XEUAE9R

地址:湯陰縣任固鎮302省道東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趙金順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於2025年10月3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2025年10月30日經河南省生態環境廳交辦,2025年10月27日河南省生態環境廳督察組在你單位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大量物料露天堆放,廠區道路積塵厚,地麵泥濘不堪,揚塵問題突出。2025年10月31日經安陽市生態環境局湯陰分局現場核查發現你單位2號生產線的料倉未完全密閉,部分物料未覆蓋。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現場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營業執照複印件、固定汙染源排汙登記回執、工資表、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現場檢查圖片等。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2025年11月20日,我局對你單位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豫0523環責改字〔2025〕42號),責令你單位立即對砂土物料進行密閉。

2025年11月20日,根據責改要求,我局對你單位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複查,你單位已完成整改,物料已全部覆蓋。

2025年11月26日,我局向你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0523環罰告字〔2025〕33號),告知擬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以及你單位依法享有的申請陳述申辯的權利。

你單位未陳述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你單位的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案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並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的規定,結合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現場取證情況,對你單位的違法行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違法事實,內容:采取部分密閉措施導致揚塵汙染的,裁量等級:3,裁量因素:易產生揚塵的物料量,內容:100噸以上500噸以下,裁量等級:2,裁量因素:企業規模,內容:微型企業,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管理類別,內容:登記管理,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項目建設地點,內容:符合環境功能區劃,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超過限期改正時間,內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占地麵積,內容:占地麵積100m2以內的,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違法行為發生時期環境敏感度,內容:一般期間,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受處罰次數,內容:兩年內未受到過同類處罰,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執法檢查,內容:配合檢查,裁量等級:1,法定處罰金額上限(M):100000,法定處罰金額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級(A):3,其餘裁量因素個數(n):9,其餘裁量因素裁量等級(Bi):[2,1,1,1,1,1,1,1,1],處罰金額(X):28600,代入公式:28600=10000+(100000-10000)×[(3/5)²+(2²+1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9)]×50%最終裁量金額:28600元。

經研究,我局對你單位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案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

給予罰款貳萬捌仟陸佰元整(28600元)的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安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開戶名稱:安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銀行賬號:41001504210050207404;代辦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安陽永明支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係統繳納罰款。款項繳清後,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我局【809】處索取罰款收據,並將繳款憑據第三聯(備查聯)報送我局【809】房間備案。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安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安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