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水利部司法部關於提升水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加強水行政執法工作,提升水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實現行政執法體製改革與水行政管理有機銜接,保障水法律、法規、規章實施,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湯陰縣水利局決定委托湯陰縣南水北調工程運行保障中心、湯陰縣水資源事務中心、湯陰縣水利保障服務中心在湯陰縣水利局委托範圍內行使部分水行政執法職能。
現將行政執法委托書予以公告。
附件1:委托湯陰縣南水北調工程運行保障中心
附件2:委托湯陰縣水資源事務中心
附件3:委托湯陰縣水利保障服務中心
附件1
行政執法委托書
委托機關:湯陰縣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 王海科
地 址:湯陰縣政通路中段
受委托單位: 湯陰縣南水北調工程運行保障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紅豔
地 址:湯陰縣政通路中段
為規範水行政執法行為,保障水法律、法規、規章實施,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水利部司法部關於提升水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的指導意見》《河南省南水北調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湯陰縣水利局決定委托湯陰縣南水北調工程運行保障中心在其管轄範圍內行使部分水行政執法職能。
一、委托執法事項及權限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河南省南水北調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等水法律、法規、規章。
(二)根據三定方案職責要求,全麵強化南水北調配套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的執法巡查工作,對水利工程質量、涉及水利工程的特定活動、水資源調度、水利建設項目、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取水許可、水旱災害防禦工作等,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發現水事違法行為立即製止並固定證據;配合委托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水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維護正常水事秩序。
(三)協助公安、司法部門查處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配合檢察機關開展涉水公益訴訟。
二、委托機關責任
(一)指導和監督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範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行使執法職權。
(二)承擔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內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
(三)對受委托單位違法或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受委托單位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委托機關可以暫停或終止執法委托。
(四)組織受委托單位執法人員參加執法培訓及業務學習,申辦行政執法證件。
三、受委托單位責任
(一)在委托權限內以委托機關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不得將委托機關委托的行政執法職權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二)受委托單位人員在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時必須持有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使用規範文書開展執法活動。嚴格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確保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處理適當。
(三)接受委托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向委托機關報告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四)配合委托機關參加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公益訴訟。
(五)承擔以自己的名義或者超越委托權限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
四、委托期限
自2025年1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五、其他事宜
本委托書一式三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份送湯陰縣司法局備案,委托機關和受委托單位各執一份。
2025年10月30日
附件2
行政執法委托書
委托機關: 湯陰縣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 王海科
地 址:湯陰縣政通路中段
受委托單位: 湯陰縣水資源事務中心
法定代表人: 賀世傑
地 址:湯陰縣政通路中段
為規範水行政執法行為,保障水法律、法規、規章實施,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水利部司法部關於提升水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湯陰縣水利局決定委托湯陰縣水資源事務中心在其管轄範圍內行使部分水行政執法職能。
一、委托執法事項及權限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地下水管理條例》《節約用水條例》等水法律、法規、規章。
(二)根據三定方案,加強管轄範圍內的河道及泉域日常監管和執法巡查,行使防洪協調和監督管理職責;構建覆蓋全縣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與保護的全鏈條監管機製,對用水活動、水利工程質量、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和病險水庫水閘除險加固實施情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涉及水利工程的特定活動、水資源調度、從事或影響水文活動的單位、水利建設項目、小水電生態流量、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涉河建設項目、特定活動、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取水許可等,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水事違法行為立即製止並固定證據;配合委托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水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維護正常水事秩序。
(三)協助公安、司法部門查處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配合檢察機關開展涉水公益訴訟。
二、委托機關責任
(一)指導和監督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範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行使執法職權。
(二)承擔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內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
(三)對受委托單位違法或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受委托單位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委托機關可以暫停或終止執法委托。
(四)組織受委托單位執法人員參加執法培訓及業務學習,申辦行政執法證件。
三、受委托單位責任
(一)在委托權限內以委托機關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不得將委托機關委托的行政執法職權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二)受委托單位人員履行職責時須持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並使用規範文書開展執法活動,嚴格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確保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處理適當。
(三)接受委托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向委托機關報告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四)配合委托機關參加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公益訴訟。
(五)承擔以自己的名義或者超越委托權限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
四、委托期限
自2025年1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五、其他事宜
本委托書一式三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份送湯陰縣司法局備案,委托機關和受委托單位各執一份。
2025年10月30日
附件3
行政執法委托書
委托機關:湯陰縣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 王海科
地 址:湯陰縣政通路中段
受委托單位: 湯陰縣水利保障服務中心
法定代表人: 梁帥華
地 址:湯陰縣東大街83號
為規範水行政執法行為,保障水法律、法規、規章實施,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水利部司法部關於提升水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湯陰縣水利局決定委托湯陰縣水利保障服務中心在全縣範圍內按照以下要求履行水行政執法職能。
一、委托執法事項及權限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水法律、法規,監督檢查水法律、法規的實施。
(二)配合局機關職能科室監督、指導相關單位水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水事違法案件。
(三)負責查處上級交辦或跨縣區的水事違法案件。
(四)對局機關職能科室、局屬單位移交的案件線索進行核查,涉嫌違法的,依法立案查處。
(五)對屬於縣級權限範圍的水事違法行為舉報、投訴,依法調查處理。
(六)協助公安、司法機關查處水事治安、刑事案件,配合檢察機關開展涉水公益訴訟。
(七)其他事項,根據需要由湯陰縣水利局另行委托。
二、委托機關責任
(一)指導和監督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範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行使執法職權。
(二)承擔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內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
(三)對受委托單位違法或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受委托單位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委托機關可以暫停或終止執法委托。
(四)組織受委托單位執法人員參加執法培訓及業務學習,申辦行政執法證件。
(五)對重要的執法文書進行法製審核,討論決定受委托單位上報的行政處罰案件。
三、受委托單位責任
(一)在委托權限內以委托機關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不得將委托機關委托的行政執法職能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二)受委托單位人員在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時,應當持有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三)受委托單位查處案件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使用委托機關製發的規範執法文書。
(四)接受委托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向委托機關報告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五)配合委托機關參加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公益訴訟。
(六)承擔以自己的名義或者超越委托權限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
四、委托期限
自2025年1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五、其他事宜
本委托書一式三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份送湯陰縣司法局備案,委托機關和受委托單位各執一份。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