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常**
證件類型:身份證
證件號碼:410523***********8
住址:湯陰縣菜園鎮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於2025年8月1日對你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於2025年8月1日9時51分,使用一輛無牌藍色三輪抽糞車,在石辛莊橋上遊30米處,向湯河河道內傾倒從“石辛莊橋東飯店”下水道(化糞池)內抽取的廚餘垃圾、汙水約1.5噸。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常**調查詢問筆錄、石**調查詢問筆錄、代**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現場照片證據、現場勘察示意圖等。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2025年8月25日,我局對你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豫0523環責改字〔2025〕31號),責令你立即停止向水體傾倒廚餘垃圾、汙水。
2025年8月27日,根據責改要求,我局對你的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複查,你已經按照要求整改完畢,保證不再向水體傾倒廚餘垃圾、汙水。
2025年9月3日,我局向你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0523環罰告字〔2025〕27號),告知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請陳述申辯的權利。
在法定期限內,你未提出陳述申辯申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你向水體傾倒廚餘垃圾、汙水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汙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汙染物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的規定,結合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現場取證情況,對你的違法行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汙染物類別,內容:其他廢棄物,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汙染物數量,內容:2噸以下,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區域影響,內容:縣級行政區域內,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內容:1個月以下,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超過限期改正時間,內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受處罰次數,內容:兩年內未受到過同類處罰,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執法檢查,內容:配合檢查,裁量等級:1,法定處罰金額上限(M):200000,法定處罰金額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級(A):1,其餘裁量因素個數(n):6,其餘裁量因素裁量等級(Bi):[1,1,1,1,1,1],處罰金額(X):27200,代入公式:27200=20000+(200000-20000)x[(1/5)²+(1²+1²+1²+1²+1²+1²)/(5²x6)]x50%;違法主體為個人,不涉及企業規模和管理類別。最終裁量金額:27200元。
經研究,我局對你向水體傾倒廚餘垃圾、汙水的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
給予罰款貳萬柒仟貳佰元整(27,2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安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開戶名稱:安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銀行賬號:41001504210050207404;代辦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安陽永明支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係統繳納罰款。款項繳清後,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湯陰縣創業大廈809房間索取罰款收據,並將繳款憑據第三聯(備查聯)報送湯陰縣創業大廈825房間備案。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安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安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