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行政機關:湯陰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王太學 地址:湯陰縣精忠路東段
受委托組織:湯陰縣疾病預防控製中心(湯陰縣衛生監督所)
法定代表人:李帥 地址:湯陰縣人民路西段
根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麵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組織在委托範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一條“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依法成立並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二)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並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三)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3、《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依法開展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等行政執法工作”。的規定,經湯陰縣衛生健康委員會與湯陰縣疾病預防控製中心(湯陰縣衛生監督所)研究,現由湯陰縣衛生健康委員會委托湯陰縣疾病預防控製中心(湯陰縣衛生監督所),對衛生健康領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受理、立案、調查取證、事先告知、作出決定等具體工作,需經審批的報委托單位審批。
委托期限自2025年3月1日至2026年3月1日。
委托期間,湯陰縣疾病預防控製中心(湯陰縣衛生監督所)在委托範圍內,必須以湯陰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的名義開展行政執法工作,並接受湯陰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的監督;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湯陰縣衛生健康委員會承擔。湯陰縣疾病預防控製中心(湯陰縣衛生監督所)不得將委托事項再委托。
根據《河南省疾控機構改革整體方案》及中共湯陰縣機構編製委員會關於印發《湯陰縣疾病預防控製中心(湯陰縣衛生監督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湯編〔2023〕65號)的通知要求,整合湯陰縣疾病預防控製中心和湯陰縣衛生計生監督所職責,重新組建湯陰縣疾病預防控製中心(湯陰縣衛生監督所),保留湯陰縣衛生監督所牌子。因機構改革,原受委托單位湯陰縣衛生計生監督所相應的行政執法責任也隨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