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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政辦〔2025〕7號 湯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湯陰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布:王文超來源:安陽市生態環境局湯陰分局時間: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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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5年7月30日成文日期2025年7月9日
發文機關湯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發文字號湯政辦〔2025〕7號
文件狀態有效

湯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湯陰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政策解讀

湯政辦〔2025〕7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

修訂後的《湯陰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5年7月9日

湯陰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製目的

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製,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促進我縣經濟全麵、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製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河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安陽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指導性文件等,製定本預案。

1.3事件定義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汙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汙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汙染、水體汙染、土壤汙染等突發性環境汙染事件和輻射汙染事件。

1.4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縣境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汙染事件、船舶汙染事件、農業汙染事件和重汙染天氣的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1.5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立即自動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6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1.7預案體係

本預案是全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體係的組成部分,與全縣其他領域專項應急預案相互銜接。本預案與其下級預案共同組成湯陰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其下級預案包括縣直各有關部門、鎮政府及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

2 組織指揮體係

2.1縣級組織指揮機構

湯陰縣人民政府成立縣政府生態環境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縣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縣長擔任,必要時由縣政府主要領導擔任。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生態環境分局,是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主任由縣生態環境分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縣生態環境分局分管應急工作的副局長擔任。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縣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現場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由指揮部總指揮視情況臨時指定。現場指揮部設立工作組,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本部門、單位職責,牽頭或參與工作組相關應急工作。事發地政府組織的指揮機構和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國家、省、市已成立環境應急指揮部或已派出工作組的,縣級組織指揮機構在國家、省、市環境應急指揮部領導或工作組的指導下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2.2鎮級組織指揮機構

鎮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明確相應的組織指揮機構,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跨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由各有關行政區域政府共同負責。

需要縣政府協調處置的跨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由有關鎮政府向縣政府提出請求;或由有關鎮政府向縣生態環境分局提出請求,由縣生態環境分局向縣政府請示後確定或上報上一級政府。

3 預防

3.1風險評估

縣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要結合本行政區地形地貌、河流水文、氣候和環境風險源分布,以及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情況等,依法依規開展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分析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提出對策措施,報請縣政府予以實施,提高區域環境風險防範能力。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要求,開展突發環境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劃分環境風險等級,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環境安全隱患。

3.2製定預案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和有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要求,製定或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備案、演練。

4 預警

4.1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和發布權限,按照國家生態環境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4.2預警監測

縣生態環境分局及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日常環境監測,並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安、住建、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應當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要加強日常汙染物排放監測和毒性氣體、危險化學品泄漏監控,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要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並按照預先製定的環境應急預案采取措施,當有可能達到政府突發環境事件級別時,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上報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4.3預警信息

4.3.1信息收集處理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環境汙染信息的收集、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違法排汙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信息收集處置由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生產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水利工程、自然災害等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信息收集由相關主管部門或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部門負責。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縣政府的統一部署,配合做好預警信息收集的有關工作。

4.3.2信息發布

湯陰縣生態環境分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當研判即將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應當及時向縣政府或縣政府指揮部辦公室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縣政府或縣政府指揮部辦公室應當立即核實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等預警信息,當判斷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要及時向縣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同時通報相關部門和單位。

當預警信息達到發布預警級別條件時,事發地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預警級別發布權限的有關規定,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當麵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預警信息,並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

4.4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4.4.1分析研判

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4.4.2防範處置

迅速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控製事件苗頭;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製使用有關場所,中止或限製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在涉險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護措施。

4.4.3應急準備

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並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環境監測機構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發展情況;涉及飲用水安全時,及時做好儲水和啟用後備水源的準備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4.4輿論引導

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谘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4.5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預警的調整、解除和預警信息發布的主體及程序相同。

5 事件信息處置

5.1信息收集

湯陰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通過互聯網信息監測、政務值班電話、環境汙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轄區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監控、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因生產安全、交通運輸、水利工程、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引發的次生環境汙染的,有關主管部門或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要及時通報同級或事發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5.2信息核實研判

湯陰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獲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應當立即調度核實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汙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先期處置情況等,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

5.3信息報告與通報

5.3.1初報

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後首次上報,初報可以用電話直接報告,隨後補充書麵報告。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汙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並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5.3.2續報

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後隨時上報,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麵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事件的處置進展情況。

5.3.3處理結果報告

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麵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5.3.4涉事者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一小時內向事件發生地鎮政府報告,同時報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並通報可能受到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同時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要求,隨時核實、補充並報告有關信息。涉及放射源丟失的單位還應同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報告內容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名稱、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和聯係人、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產品、產量及生產工藝,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事件起因、基本過程,采取的先期處理措施等。

5.3.5部門與政府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對初步認定為一般或者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縣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四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對初步認定為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縣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一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政府接到報告後,應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響應級別,向上一級政府報告。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相關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政府。

5.4特殊信息處理

對於情況不夠清楚、要素不全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特別是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以及事件發生在敏感區域、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不受分級標準的限製,涉事者、事發地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邊報告、邊核實。無法立即核實清楚的,應當先報告,並注明“正在核實中”,同時,指定專人跟蹤核實上報。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6 應急響應

6.1響應分級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響應,在省政府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實施;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在市政府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實施;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由縣政府及屬地鎮政府負責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敏感區域、特殊時期的,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後,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6.2響應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各有關政府及部門、單位應根據現場應對工作需要或在預警行動的基礎上,組織采取以下措施。

6.2.1先期處置

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進行先期處置,采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製汙染源,防止汙染蔓延擴散。同時,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

當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事發地政府負責現場汙染處置工作,同時,組織生態環境局、公安、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對汙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肇事者,確定汙染物種類和汙染範圍,切斷汙染源,全力控製事態發展,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

參與先期處置的有關部門、單位要依法及時收集、保全涉及突發環境事件的相關證據。

6.2.2現場汙染處置

事發地政府應立即組織製訂綜合治汙方案,采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汙染氣體擴散途徑和範圍;采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汙染擴大;采取隔離、屏蔽、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汙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汙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汙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汙染物,禁止采用稀釋、水衝等方法處理放射性物質汙染。必要時可根據公共利益和應急處置的需要,責令相關排汙單位采取停產、限產、限排等措施,減輕環境汙染負荷。

6.2.3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範圍及事發當地的水文、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製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已經受到威脅和可能受影響的人員,確保群眾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做好安全防護工作,確保生活生產有保障和必要的醫療條件,穩定受害群眾的情緒。

6.2.4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汙染人員的去汙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況申請或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援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工作。

6.2.5應急監測

加強大氣、水體、土壤和伽瑪輻射劑量率、放射性表麵汙染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汙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開展監測,並發布事發地的天氣監測、預報和預警信息,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6.2.6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製受汙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危害。

6.2.7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事件相關信息的發布工作由政府或政府授權委托的部門、單位負責。宣傳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新聞發布工作。信息發布工作要在事件發生後第一時間開展,並在事件處理過程中持續進行。重特大事件信息,要在向上級報告的同時向社會發布,原則上不超過1小時。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較大社會影響的,要在24小時內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並視情況增加召開的頻次。

信息發布應當依托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多種途徑,采取發新聞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汙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采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對事件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6.2.8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地點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6.3指揮部響應程序

6.3.1立即趕赴現場

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或事件情況特殊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組織應急力量趕赴現場,調度核實有關信息,指導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現場處置工作。同時,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報請應急指揮部啟動縣級應急響應,並提出成立現場指揮部及下設相應工作組的建議。

初判發生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組織應急力量趕赴現場,調查核實有關信息,指導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現場處置工作,控製事態的發展。同時,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報請省、市政府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省、市級應急響應建議,請求提供隊伍、物資、技術等增援力量。

6.3.2啟動縣級響應

根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議,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縣級應急響應,必要時報請縣政府主要領導批準。應急指揮部總指揮主持召開協調會、現場會或發布命令,成立現場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明確現場指揮部職責,部署任務,並責成現場指揮部進駐事發地進行現場指揮。

6.3.3現場指揮協調

現場指揮部根據事態發展和響應措施落實情況,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有關專家進行研判,研究分析事態發展,製定應急處置方案,采取更加具體的應對措施,部署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調度全縣應急救援資源,支援現場處置。研究決定有關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經應急指揮部同意或授權,現場指揮部向各有關政府及部門、單位下達命令,並進行督導。同時,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

生產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水利工程、自然災害等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已啟動縣級相關領域應急預案的,按照其指揮機構的統一部署,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本預案有關規定,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現場環境監測、汙染處置和汙染調查等工作,並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當事件轉化為以應對環境汙染為主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視情況報請縣政府啟動本預案。

根據事態發展,國家、省、市指揮部進駐後,縣應急指揮部將指揮協調權轉交省級或市級指揮部,並配合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6.4響應終止

6.4.1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即滿足響應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製,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汙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降至最低水平。

6.4.2終止程序

(1)現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向現場指揮部提出申請;

(2)經過專家討論,取得一致意見,經現場指揮部批準;

(3)現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響應終止命令;

(4)響應狀態終止後,相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應急指揮部應根據應急指揮部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7 後期工作

7.1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後,要依法依規及時組織開展汙染損害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複和生態恢複重建的依據。

7.2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根據《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2號),由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牽頭,可會同紀委監委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清突發環境事件原因,確認事件性質,認定事件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防止類似問題的重複出現。

7.3善後處置

事發地政府要及時組織製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複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協調保險機構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總結、評估應急處置工作情況,提出改進措施,並向縣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對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8 應急保障

8.1隊伍保障

縣環境應急救援隊伍、消防救援隊伍、大型骨幹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他相關方麵應急救援隊伍等力量,要積極參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任務。發揮環境應急專家作用,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製定、汙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縣政府有關部門要強化環境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8.2物資與資金保障

縣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複治理工作的需要。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物資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當地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鎮政府及縣政府有關部門應在年度經費預算中安排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經費,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事發地政府應急處置經費不足,經縣政府同意後,縣財政應予以支持。

8.3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鎮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係,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交通運輸部門要健全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係,保障應急響應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8.4處置現場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現場治安。事發地公安部門要針對當地社情、民情,根據不同級別突發環境事件製定相應的維護治安秩序的行動方案;要視現場情況加強治安力量,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保證事發地社會治安秩序穩定,確保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

8.5技術保障

支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和運用。依托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台,提升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汙染損害評估等事項的智能化和數字化。

9 附則

9.1預案管理

預案實施後,縣生態環境分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製定或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9.2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2.縣級組織領導機構組成及職責

附件1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一、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汙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汙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汙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汙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汙染後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範圍輻射汙染後果的。

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汙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汙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汙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汙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範圍輻射汙染後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三、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汙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汙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汙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汙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範圍輻射汙染後果的;

7.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四、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汙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汙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汙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汙染後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汙染後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附件2

縣級組織領導機構組成及職責

縣環境應急指揮部主要由縣生態環境分局、縣委宣傳部、發展改革委、紀委監委、自然資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文化廣電體育旅遊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林業總站、氣象局、國網湯陰縣供電公司、火車站、縣南水北調辦公室等部門和單位組成,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增加有關縣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

一、縣環境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一)研究確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

(二)領導、組織、協調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三)負責發布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重要信息;

(四)審議批準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請審議的重要事宜;

(五)向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六)組織、協調調查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二、縣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一)貫徹落實應急指揮部的各項工作部署,收集、匯總、分析各相關部門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信息,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及其有關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二)組織、協調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處置工作;對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協助上級部門進行核查、認定;指導鎮政府、企事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檢查有關部門應急準備工作落實情況。

(三)組織修訂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四)組織環境應急相關宣傳、培訓和演練。

(五)組織建立和管理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庫。

(六)組織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七)完成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現場指揮部組成及工作組職責

現場指揮部根據應對工作需要設立相應工作組,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如下:

(一)汙染處置組。由縣生態環境分局牽頭,公安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林業總站、自然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急管理局、縣南水北調辦公室、國網湯陰縣供電公司、事發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收集匯總相關數據,組織進行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迅速組織切斷汙染源,分析汙染途徑,明確防止汙染物擴散的程序;組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汙染;明確不同情況下的現場處置人員須采取的個人防護措施;劃定現場警戒和交通管製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安全緊急避險場所;依法核查生態環境部門移交涉嫌構成環境違法犯罪的線索,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立案偵辦;對出入汙染區域車輛機械進行必要的洗消處理;協調部隊、武警有關力量參與應急處置。

(二)應急監測組。由縣生態環境分局牽頭,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氣象局、事發地鄉鎮政府及相關部門等參加。

主要職責: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汙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汙染物擴散範圍,明確監測的布點和頻次,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協調有關方麵力量參與應急監測。

(三)醫學救援組。由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牽頭,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局、民政局、縣生態環境分局、事發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等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傷病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汙染人員的去汙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統計死亡、中毒(或受傷)人數和住院治療人數;禁止或限製受汙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四)應急保障組。由縣應急管理局牽頭,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紀委監委、民政局、財政局、縣生態環境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國網湯陰縣供電公司、火車站、事發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等參加。

主要職責: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求;開展應急測繪。

(五)新聞宣傳組。由縣委宣傳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局、縣生態環境分局、文化廣電體育旅遊局、事發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等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做好新聞宣傳報道工作;收集分析社會輿情和公眾動態,加強各級各類媒體管理,正確引導輿論;通過多種方式,通俗、權威、全麵、前瞻地做好相關知識普及;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六)社會穩定組。由縣公安局牽頭,工業和信息化局、交通運輸局、商務局、火車站、事發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等參加。

主要職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質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

(七)調查評估組。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具體情況,由現場指揮部指定部門牽頭,縣生態環境分局、紀委監委、民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林業總站、水利局、防震減災中心、應急管理局、氣象局、事發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等參加。

主要職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汙染損害調查,評估、核實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對較大環境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複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對應急處置過程、有關人員的責任、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存在的問題等情況進行分析。

(八)專家組。現場指揮部根據應對工作需要組織環境監測、危險化學品、生態環境保護、環境評估、防化、氣象、生物、水利水文、損害索賠等專家參加。

主要職責:明確環境汙染事故性質和類別;分析環境汙染事故的發展趨勢,及其對人群健康或環境的影響;確定環境汙染事件的級別;研究、評估汙染處置、人員撤離等工作方案;對生態修複和恢複重建等提出建議。

工作組設置、組成和職責可根據工作需要作適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