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或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備注 |
| 1 | (湯)市監罰(2024)206號 | 河南**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 河南**有限公司 | 郝** | 當事人布虛假廣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罰款 | 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湯陰縣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湯陰縣財政局國庫股,帳號: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湯陰縣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湯陰縣財政局國庫股,帳號: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 湯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6月6日 | |
| 2 | (湯)市監罰(2024)198號 | 湯陰縣**店未建立並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案 | 湯陰縣**早餐店 | 秦** | 當事人未建立並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八條,罰款 | 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湯陰縣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湯陰縣財政局國庫股,帳號: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湯陰縣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湯陰縣財政局國庫股,帳號: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 湯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 | |
| 3 | (湯)市監罰(2024)199號 | **店食品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店 | 王** | 當事人食品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罰款 | 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湯陰縣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湯陰縣財政局國庫股,帳號: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湯陰縣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湯陰縣財政局國庫股,帳號: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 湯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 | |
| 4 | (湯)市監罰(2024)231號 | 湯陰縣**店未取得河南省食品小經營店登記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 湯陰縣**店 | 催** | 當事人未取得河南省食品小經營店登記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罰款 | 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湯陰縣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湯陰縣財政局國庫股,帳號: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湯陰縣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湯陰縣財政局國庫股,帳號: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 湯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 |
| 5 | (湯)市監罰(2024)221號 | 湯陰縣**店購進食品未保存進貨信息逾期不改正案 | 湯陰縣**店 | 石** | 當事人購進食品未保存進貨信息逾期不改正。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條,罰款 | 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湯陰縣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湯陰縣財政局國庫股,帳號: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湯陰縣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湯陰縣財政局國庫股,帳號: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 湯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 | |
| 6 | (湯)市監罰(2024)262號 | 河南**有限公司公發布違法廣告案 | 河南**有限公司 | 馮** | 當事人發布違法廣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罰款 | 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湯陰縣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湯陰縣財政局國庫股,帳號: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湯陰縣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湯陰縣財政局國庫股,帳號: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 湯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7日 | |
| 7 | (湯)市監罰(2024)249號 | 湯陰縣**超市購進食品未保存進貨信息逾期不改正案 | 湯陰縣**超市 | 趙** | 當事人購進食品未保存進貨信息逾期不改正。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罰款 | 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湯陰縣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湯陰縣財政局國庫股,帳號: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湯陰縣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湯陰縣財政局國庫股,帳號: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 湯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9日 | |
| 8 | (湯)市監罰(2024)292號 | 湯陰縣**店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 湯陰縣**店 | 李** | 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 | 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湯陰縣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湯陰縣財政局國庫股,帳號: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湯陰縣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湯陰縣財政局國庫股,帳號: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 湯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 8月 8日 | |
| 9 | (湯)市監罰(2024)287號 | 湯陰縣**店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案 | 湯陰縣**店 | 秦** | 當事人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罰款 | 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湯陰縣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湯陰縣財政局國庫股,帳號: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湯陰縣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湯陰縣財政局國庫股,帳號: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 湯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8月5日 | |
| 10 | (湯)市監罰(2024)286號 | 湯陰縣**店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案 | 湯陰縣**店 | 霍** | 當事人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罰款 | 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湯陰縣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湯陰縣財政局國庫股,帳號: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湯陰縣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湯陰縣財政局國庫股,帳號: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 湯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8月5日 | |
| 11 | (湯)市監罰(2024)289號 | 湯陰縣**店未取得健康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案 | 湯陰縣**店 | 藏** | 當事人未取得健康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罰款 | 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湯陰縣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湯陰縣財政局國庫股,帳號: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湯陰縣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湯陰縣財政局國庫股,帳號: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 湯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8月6日 | |
| 12 | (湯)市監罰(2024)309號 | 湯陰縣**門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案 | 湯陰縣**門市 | 郝** | 當事人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罰款 | 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湯陰縣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湯陰縣財政局國庫股,帳號: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湯陰縣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湯陰縣財政局國庫股,帳號: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 湯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 8月 16 日 | |
| 13 | (湯)市監罰(2024)339號 | 湯陰縣**酒家未按規定留存進貨票據憑證案 | 湯陰縣**酒家 | 王** | 當事人未按規定留存進貨票據憑證案。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罰款 | 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湯陰縣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湯陰縣財政局國庫股,帳號: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湯陰縣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湯陰縣財政局國庫股,帳號: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 湯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 9月 9 日 | |
| 14 | (湯)市監罰(2024)299號 | 湯陰縣**超市食品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湯陰縣**市 | 張** | 當事人食品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罰款 | 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湯陰縣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湯陰縣財政局國庫股,帳號: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湯陰縣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湯陰縣財政局國庫股,帳號: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 湯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 8月 14 日 | |
| 15 | (湯)市監罰(2024)329號 | 湯陰縣**餐飲店食品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湯陰縣**餐飲店 | 李** | 當事人食品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罰款 | 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湯陰縣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湯陰縣財政局國庫股,帳號: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湯陰縣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湯陰縣財政局國庫股,帳號: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 湯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8月 27日 |
湯陰縣2024年截止第三季度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
發布:孟祥靜來源:湯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時間:2024-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