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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陰縣司法局權責清單目錄、權責清單運行流程圖
發布:徐欣來源:湯陰縣司法局時間: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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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項目名稱職權類別事項編碼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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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履職方式追責情形
1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行政許可4105230017A0001湯陰縣司法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38號)第九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頒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一)受理
申請人通過河南政務服務網或各地縣級(市轄區除外)行政審批服務窗口提出申請。受理窗口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受理窗口決定接受申請材料後,應當向申請人出具申請材料清單。
(二)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事項屬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事項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受理行政許可,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並與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同時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核。決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均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行政許可通知書》或《不予受理行政許可通知書》。
(三)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對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上報的審查意見以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於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四)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的形式、條件和程序的,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出具《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應當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對準予執業核準的申請人,由執業核準機關頒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五)送達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應於7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38號)第五十一條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執業核準、年度考核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
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幹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2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變更行政許可4105230017A0002湯陰縣司法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38號)第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變更執業機構的,持與原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所解除聘用關係、勞動關係的證明和擬變更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同意接收的證明,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更換《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一)受理
申請人通過河南政務服務網或各地縣級行政審批服務窗口提出申請。受理窗口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受理窗口決定接受申請材料後,應當向申請人出具申請材料清單。
(二)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事項屬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變更事項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受理變更,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並與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同時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核。決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均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變更通知書》或《不予受理變更通知書》。
(三)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對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上報的審查意見以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於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四)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的形式、條件和程序的,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出具《準予變更決定書》,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應當出具《不準予變更決定書》。準予執業變更的申請人,屬於變更執業機構的,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轉所手續,換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五)送達
新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應於7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38號)第五十一條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執業核準、年度考核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
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幹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3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注銷行政許可4105230017A0003湯陰縣司法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38號)第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執業核準機關注銷並收回《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一)因嚴重違法違紀違規行為被基層法律服務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
(二)因與基層法律服務所解除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被注銷,在六個月內未被其他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的;
(三)因本人申請注銷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執業的。
(一)受理
申請人通過河南政務服務網或各地縣級行政審批服務窗口提出申請。受理窗口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受理窗口決定接受申請材料後,應當向申請人出具申請材料清單。
(二)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事項屬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注銷事項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受理注銷,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並與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同時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核。決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均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注銷通知書》或《不予受理注銷通知書》。
(三)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對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上報的審查意見以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於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四)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的形式、條件和程序的,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出具《注銷決定書》。
(五)送達
《注銷決定書》應於7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38號)第五十一條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執業核準、年度考核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
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幹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4律師事務所及分所名稱變更核準(初審)行政許可4105230017A0004湯陰縣司法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修正)
第二十一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議的,應當報原審核部門批準。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夥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原審核部門備案。
1受理
時限:5個工作日,審批人:受理人員
辦理結果: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通知書
審查標準
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依據辦事指南中材料清單注意核對是否齊全;核對每個材料是否涵蓋標準內容和要素
2審核
時限:3個工作日,審批人:審核人員
辦理結果:審查意見
審查標準
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核實,確認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條件
3決定
時限:2個工作日,審批人:決定人員
辦理結果:律師事務所及分所執業許可證
審查標準
複核申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標準,做出準予許可/不予許可的決定
4送達
時限:10個工作日,審批人:送達人員
辦理結果:送達回執
審查標準
根據申請人選擇的方式,將審批結果送達申請人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42號)第七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和實施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5律師事務所及分所負責人變更核準(初審)行政許可4105230017A0005湯陰縣司法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修正)
第十九條:成立三年以上並具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的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所。設立分所,須經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申請設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合夥律師事務所對其分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議的,應當報原審核部門批準。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夥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原審核部門備案。
1受理
時限:5個工作日,審批人:受理人員
辦理結果: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通知書
審查標準
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依據辦事指南中材料清單注意核對是否齊全;核對每個材料是否涵蓋標準內容和要素
2審核
時限:3個工作日,審批人:審核人員
辦理結果:審查意見
審查標準
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核實,確認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條件
3決定
時限:2個工作日,審批人:決定人員
辦理結果:律師事務所及分所負責人變更
審查標準
複核申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標準,做出準予許可/不予許可的決定
4送達
時限:10個工作日,審批人:送達人員
辦理結果:送達回執
審查標準
根據申請人選擇的方式,將審批結果送達申請人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42號)第七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和實施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6公證員執業審核行政許可4105230017A0006湯陰縣司法局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一條:“擔任公證員,應當由符合公證員條件的人員提出申請,經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請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任命,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公證員執業證書。”2.《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02號)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需要選配公證員的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出具審查意見,逐級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第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需要選配公證員的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出具審查意見,逐級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第十六條:“公證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自確定該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由其提請司法部予以免職:(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二)年滿65周歲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務的;(三)自願辭去公證員職務的。被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直接提請司法部予以免職。提請免職,應當提交公證員免職報審表和符合法定免職事由的相關證明材料。司法部應當自收到提請免職材料之日起20日內,製作並下達公證員免職決定。”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四條公證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請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予以免職:(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二)年滿六十五周歲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務的;(三)自願辭去公證員職務的;(四)被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的。1.審查:行政審批服務科承辦人審查材料;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辦人當場或者1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的,承辦人員核查,提出初審意見;科室負責人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主管局領導審核同意後報省司法廳。2.送達:任命或免職決定到達後,將決定內容送達當事人;3.事後監管:加強公證員執業監管,監督公證員按照《公證法》《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規定的公證員執業行為規範從事執業活動。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履行的責任事項。行政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執法人員未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公證員執業機構變更核準行政許可4105230017A0007湯陰縣司法局《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02號)第十五條:公證員變更執業機構,應當經所在公證機構同意和擬任用該公證員的公證機構推薦,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變更核準手續。1.審查:行政審批服務科承辦人審查材料;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辦人當場或者1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的,承辦人員核查,提出初審意見;科室負責人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主管局領導審核同意後報省司法廳。2.送達:變更核準手續到達後,將決定內容送達當事人;3.事後監管:加強公證員執業監管,監督公證員按照《公證法》《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規定的公證員執業行為規範從事執業活動。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履行的責任事項。行政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執法人員未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行政檢查4105230017F0001湯陰縣司法局《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42號)第六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掌握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和組織建設、隊伍建設、製度建設的情況,製定加強律師工作的措施和辦法;
(二)指導、監督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的專項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對律師事務所重大投訴案件的查處工作;
(三)對律師事務所進行表彰;
(四)依法定職權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依法應當給予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
(五)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審查律師事務所設立、變更、設立分所、注銷申請事項;
(七)建立律師事務所執業檔案,負責有關律師事務所的許可、變更、終止及執業檔案信息的公開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負有前款規定的有關職責。
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工作,應當在每年的三月至五月集中辦理。具體工作流程和時間安排,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規定。
1、根據省廳年度考核要求,發出考核通知
2、下發律師考核通知,進行考核實地檢查
3、接收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後的考核材料,並結合實地檢查情況進行審核
4、作出考核結論,報告送省備案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42號)第七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和實施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9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監督檢查行政檢查4105230017F0002湯陰縣司法局《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根據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號修訂)
第六條司法行政機關依據本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三十四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日常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檢查,要求基層法律服務所報告工作、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承擔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四十一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投訴監督製度,設立投訴電話、投訴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其從業人員的投訴。
2.【部委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根據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
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依據本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四十四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日常執業活動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情況進行檢查,要求有關人員報告工作、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承擔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五十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投訴監督製度,設立投訴電話、投訴信箱,受理當事人和其他公民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1、受理:接受檢查應當提交上年度本所工作總結報告和本年度工作計劃;上年度本所財務報表;該所副本。2、進行檢查:由縣司法局對其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並出具審查意見後報送司法行政機關。3、告知檢查結果:對不符合《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所,應當在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監督下,限期整改。4、事後監管:所的年度檢查結果,由司法行政機關一個月內報自治區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所的日常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工作,由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司法所負責指導指導和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2017年4月)第四十六條
監察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對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進行監督、檢查行政檢查4105230017F0003湯陰縣司法局《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5號)
第十條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製定本行政區域司法鑒定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司法鑒定機構的審核登記、名冊編製和名冊公告工作;
(三)負責司法鑒定機構資質管理評估和司法鑒定質量管理評估工作;
(四)負責對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對司法鑒定機構違法違紀的執業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六)組織司法鑒定科學技術開發、推廣和應用;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托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協助辦理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有關工作。
《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6號)
第九條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司法鑒定人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司法鑒定人的審核登記、名冊編製和名冊公告;
(二)負責司法鑒定人誠信等級評估工作;
(三)負責對司法鑒定人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對司法鑒定人違法違紀執業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五)組織開展司法鑒定人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
(六)組織司法鑒定人參加司法鑒定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托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協助辦理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有關工作。
1.檢查:按照法規的規定和程序實施檢查,實事求是,證據完整、確鑿。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
2.處置:依法處置,不得違反法規。
3.信息公開:依法規、按照程序辦理信息公開事項。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履行的事項。
《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5號)
第四十二條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6號)
第三十二條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11公證機構執業監督檢查行政檢查4105230017F0004湯陰縣司法局《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01號)第二十六條:設區的市和公證機構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對本地公證機構的下列事項實施監督:(一)組織建設情況;(二)執業活動情況;(三)公證質量情況;(四)公證員執業年度考核情況;(五)檔案管理情況;(六)財務製度執行情況;(七)內部管理製度建設情況;(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要求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事項。
1.製定方案:公證仲裁管理科集體研究並製定檢查計劃,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後報主管局領導批準。根據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實情情況,采取抽查、評查、專項檢查、年度檢查等檢查方式進行。2.檢查:組成檢查組,到被檢查單位現場檢查或開展集中評查、網上抽查,根據檢查情況形成檢查意見和整改建議,並進行反饋。3.督促:公證仲裁管理科委托縣區司法局或指派專人督促有關單位對所查出的問題限期整改並及時上報整改報告,逾期不整改的依法進行處理。4.監管:接到整改報告後,對整改情況進行抽查,杜絕類似問題重複發生;加強公證機構和公證員日常執業監管。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行政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執法人員未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法律援助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證頒發行政確認4105230017G0001湯陰縣司法局1、《關於推行法律顧問製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製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二十五)在黨政機關專門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或者擔任法律顧問、在國有企業擔任法律顧問,並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頒發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證書。經審查,申請人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向其頒發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證書。2、《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3號)第二十一條對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法律援助律師的律師工作證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3、《法律援助條例》第四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律師協會應當按照律師協會章程對依據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協助。4、司法部《關於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司發通〔2002〕80號)三(二):“公職律師執業應取得公職律師執業證。試點期間,公職律師執業證(試行)由司法部統一印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頒發。”(三):“申請公職律師執業證,由符合上述任職條件的人員提出申請,經工作單位批準後,報經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再由審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機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批。司法廳(局)應在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5、司法部《關於開展公司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司發通〔2002〕79號):“試點期間,公司律師執業證由司法部統一製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頒發……申請公司律師執業證書,由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提出申請,經所在企業批準後報經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再由審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機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批。司法廳(局)應在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辦理條件、程序以及相對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2.審查階段責任:審查申請材料,對受理材料進行審查和情況核實。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麵告知理由)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製發許可證書。1.【法律】《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3號)第十九條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發放、管理執業證書的工作中,違反《律師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和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法律】《法律援助條例》第三十條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和調解員進行表彰獎勵行政獎勵4105230017I0001湯陰縣司法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規章】《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獎勵辦法》(司法部令第15號)第七條獎勵的審批權限模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模範人民調解員以及集體和個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
準。優秀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優秀人民調解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批準。地(市)、縣級司法局(處)表彰的統稱先進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先進人民調解員,分別由地(市)、縣級司法局(處)批準。
1.收件:接收申報材料。
2.受理:審查材料內容和要素是否符合條件,符合條件上報審核,不符合條件退回。
3.審核:審核通過後報請研究。
4.決定:召開專題研究會,形成表彰通報。
5.送達:通過郵寄或領取形式將表彰通報送達至單位或個人。
行政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執法人員未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對律師事務所、律師進行表彰獎勵行政獎勵4105230017I0002湯陰縣司法局《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2號)
第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律師事務所表彰獎勵製度,根據有關規定設立綜合性和單項表彰項目,對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法治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律師事務所進行表彰獎勵。
【規章】《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
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律師表彰獎勵製度,根據有關規定設立綜合性和單項表彰項目,對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法治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律師進行表彰獎勵。
1.收件:接收申報材料。
2.受理:審查材料內容和要素是否符合條件,符合條件上報審核,不符合條件退回。
3.審核:審核通過後報請研究。
4.決定:召開專題研究會,形成表彰通報。
5.送達:通過郵寄或領取形式將表彰通報送達至單位或個人。
行政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執法人員未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5在對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行政獎勵4105230017I0003湯陰縣司法局【行政法規】《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
第九條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有關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1.收件:接收申報材料。
2.受理:審查材料內容和要素是否符合條件,符合條件上報審核,不符合條件退回。
3.審核:審核通過後報請研究。
4.決定:召開專題研究會,形成表彰通報。
5.送達:通過郵寄或領取形式將表彰通報送達至單位或個人。
《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第三十條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6對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人違法違紀的執業行為進行調查處理行政處罰4105230017B0001湯陰縣司法局《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5號)
第十條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製定本行政區域司法鑒定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司法鑒定機構的審核登記、名冊編製和名冊公告工作;
(三)負責司法鑒定機構資質管理評估和司法鑒定質量管理評估工作;
(四)負責對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對司法鑒定機構違法違紀的執業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六)組織司法鑒定科學技術開發、推廣和應用;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托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協助辦理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有關工作。
立案→調查取證→審查→告知→決定→送達→執行《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司法鑒定機構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17對司法鑒定人違法違紀的執業行為進行調查處理行政處罰4105230017B0002湯陰縣司法局《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6號)
第九條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司法鑒定人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司法鑒定人的審核登記、名冊編製和名冊公告;
(二)負責司法鑒定人誠信等級評估工作;
(三)負責對司法鑒定人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對司法鑒定人違法違紀執業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五)組織開展司法鑒定人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
(六)組織司法鑒定人參加司法鑒定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托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協助辦理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有關工作。
立案→調查取證→審查→告知→決定→送達→執行《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司法鑒定人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18法律援助補貼發放行政給付4105230017E0001湯陰縣司法局【行政法規】《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

第二十四條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複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結案材料後,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並可以根據需要調整。
1.受理階段責任:在便民服務中心窗口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根據需要征求部門意見;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審查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製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第三十條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人民調解員補貼發放行政給付410523001
7E0002
湯陰縣司法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2010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4號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1、接收責任:人民調解員從事人民調解工作在結案時,應當向司法局提交有關的案件調解文書副本或者複印件及結案材料,司法局接收相關材料,並出具接收憑證。、
2.審查和決定責任:司法局收到結案材料後,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3.給付:對於材料齊全的,按照相應標準予以支付適當的誤工補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第四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第十五條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當事人的;(二)侮辱當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四)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
20人民調解員因從事調解工作致殘、犧牲的救助、撫恤行政給付41
05230017E0003
湯陰縣司法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2010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4號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1、接收責任:人民調解員從事人民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犧牲的,向司法局提出救助撫恤申請,司法局接收相關申請材料。
2.審查和決定責任:司法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進行審查.
3.給付: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四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當事人的;(二)侮辱當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四)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
21對公民法律援助申請的審批行政給付410523001
7E0004
湯陰縣司法局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二、【行政法規】《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第五條: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三、【部門規章】《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司法部令148號)第八條:公民因經濟困難就《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事項申請法律援助的,由義務機關所在地、義務人住所地或者被請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依法受理。《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公民因經濟困難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由辦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的,由最先收到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1.受理階段責任:在便民服務中心窗口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根據需要征求部門意見;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審查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製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第三十條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2基層法律服務所名稱(法定代表人)變更其他職權4105230017H0001湯陰縣司法局《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37號)第十條基層法律服務所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合夥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應當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後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或者由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批準。(一)受理
申請人通過河南政務服務網或各地縣級行政審批服務窗口提出申請。受理窗口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受理窗口決定接受申請材料後,應當向申請人出具申請材料清單。
(二)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事項屬於基層法律服務所名稱(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受理變更,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並與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同時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核。決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均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變更通知書》或《不予受理變更通知書》。
(三)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對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上報的審查意見以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於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四)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的形式、條件和程序的,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出具《準予變更決定書》,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應當出具《不準予變更決定書》。基層法律務所變更名稱的,換發《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正、副本;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副本填寫變更意見並加蓋印章。
(五)送達
《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正、副本應於7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37號)第四十二條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改正。
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侵犯基層法律服務所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23基層法律服務所注銷其他職權4105230017H0002湯陰縣司法局《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37號)第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具備的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二)停辦或者決定解散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基層法律服務所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滿一年的,視為自行停辦、解散,應當終止。
第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在終止事由發生後,應當向社會公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並不得受理新的業務。
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在清算結束後十五日內,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後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或者由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基層法律服務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義務的,可以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社會公告後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或者由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社會公告後辦理注銷手續。
(一)受理
申請人通過河南政務服務網或各地縣級行政審批服務窗口提出申請。受理窗口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受理窗口決定接受申請材料後,應當向申請人出具申請材料清單。
(二)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事項屬於基層法律服務所注銷事項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受理注銷,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並與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同時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核。決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均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注銷通知書》或《不予受理注銷通知書》。
(三)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對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上報的審查意見以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於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四)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的形式、條件和程序的,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出具《注銷決定書》。
(五)送達
《注銷決定書》應於7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37號)第四十二條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改正。
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侵犯基層法律服務所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24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夥人初審其他職權4105230017H0003湯陰縣司法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修正)第二十一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議的,應當報原審核部門批準。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夥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原審核部門備案。1受理
時限:5個工作日,審批人:受理人員
辦理結果: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通知書
審查標準
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依據辦事指南中材料清單注意核對是否齊全;核對每個材料是否涵蓋標準內容和要素
2審核
時限:3個工作日,審批人:審核人員
辦理結果:審查意見
審查標準
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核實,確認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條件
3決定
時限:2個工作日,審批人:決定人員
辦理結果: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夥人備案表、
審查標準
複核申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標準,做出準予許可/不予許可的決定
4送達
時限:10個工作日,審批人:送達人員
辦理結果:送達回執
審查標準
根據申請人選擇的方式,將審批結果送達申請人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42號)第七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和實施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5公證機構負責人考核結果備案其他職權4105230017H0004湯陰縣司法局《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01號)第三十一條:公證機構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在每年的第一季度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應當依照《公證法》的要求和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監督事項,審查公證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掌握的情況,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對公證機構的年度執業和管理情況作出綜合評估。考核等次及其標準,由司法部製定。年度考核結果,應當書麵告知公證機構,並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第三十二條:公證機構應當對所屬公證員的執業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公證機構的負責人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年度考核。1.考核準備:列出年度檢查計劃及工作方案,抽調相關人員組成考核組,下發通知;2.考核檢查:聽取被檢查單位工作匯報,對公證機構相關材料和檔案進行查閱,深入現場檢查或者開展集中評查、網上抽查,形成檢查意見和整改建議;3.上報備案,將年度考核結果上報省司法廳備案;4.督導:委托縣(市、區)司法局或指派專人督促有關單位對所查出的問題限期整改並及時上報整改報告,逾期不整改的依法進行處理;5.監管:接到整改報告後,對整改情況進行抽查,杜絕類似問題重複發生。行政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執法人員未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6司法鑒定人誠信等級評估其他職權4105230017H0005湯陰縣司法局《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96號)第九條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司法鑒定人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司法鑒定人的審核登記、名冊編製和名冊公告;
(二)負責司法鑒定人誠信等級評估工作;
(三)負責對司法鑒定人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對司法鑒定人違法違紀執業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五)組織開展司法鑒定人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
(六)組織司法鑒定人參加司法鑒定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辦理條件、程序以及相對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審查申請材料,對受理材料進行審查和情況核實。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麵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采用
《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司法鑒定人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27對公證員執業審核的初審上報
其他職權4105230017H0006湯陰縣司法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一條擔任公證員,應當由符合公證員條件的人員提出申請,經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請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任命,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公證員執業證書。
1.公示公證員申請任職應當符合的條件、辦理流程以及應當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審查行政相對人申報的材料;

5.對符合條件的,由區司法局出具審查意見,上報市司法局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初審上報,並說明理由。
行政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執法人員未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8公證機構執業證書補辦換發其他職權4105230017H0007湯陰縣司法局《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01號)第二十二條公證機構執業證書不得塗改、出借、抵押或者轉讓。公證機構執業證書損毀或者遺失的,由該公證機構報經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逐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換發或者補發。1.申請人提出申請,並備齊申請材料;2.省司法廳窗口接受材料,窗口工作人員審查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補正通知書。3.窗口將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送往司法廳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處,廳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處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提出擬辦意見送分管廳長審定;4.分管廳長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同意換發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同意換發的決定,並書麵通知申請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5.廳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處根據審查決定,製作證書,並通過窗口送達。行政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執法人員未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9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其他職權4105230017H0008湯陰縣司法局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37號)第二十九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每年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年度考核。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年度考核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依據本辦法和有關規定製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38號)第四十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年度考核。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年度考核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依據本辦法和有關規定確定。1、根據省廳年度考核要求,發出考核通知
2、進行考核實地檢查
3、接收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後的考核材料,並結合實地檢查情況進行審核
4、作出考核結論,送達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及當事人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37號)第四十二條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改正。
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侵犯基層法律服務所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38號)第五十一條
30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予以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行政處罰4105230017B0003湯陰縣司法局《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7號)第三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為3萬元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第四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為三萬元等。1、立案階段責任
2、調查階段責任
3、審查階段責任
4、告知階段責任
5、決定階段責任
6、送達階段責任
7、執行階段責任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任: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2、指派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3、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等。
31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管理評估和司法鑒定質量管理評估其他職權4105230017H0009湯陰縣司法局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5號發布)第十條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三)負責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管理評估和司法鑒定質量管理評估工作;第三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資質評估,對司法鑒定質量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
4.送達責任:通知領取材料。
5.公開責任: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32律師事務所設立審批(初審)行政許可4105230017A0008湯陰縣司法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修正)第十八條: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不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書麵說明理由。1受理時限:5個工作日審批人:受理人員。辦理結果: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通知書。審查標準: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依據辦事指南中材料清單注意核對是否齊全;核對每個材料是否涵蓋標準內容和要素
2審核時限
3決定時限
辦理結果
4送達時限
辦理結果:送達回執
審查標準根據申請人選擇的方式,將審批結果送達申請人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42號)第七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和實施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3律師事務所設立審批(注銷登記初審)行政許可4105230017A0009湯陰縣司法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修正)第十八條: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不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書麵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被依法吊銷的;(三)自行決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律師事務所終止的,由頒發執業證書的部門注銷該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證書。
1受理時限:5個工作日審批人:受理人員
辦理結果: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通知書
審查標準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依據辦事指南中材料清單注意核對是否齊全;核對每個材料是否涵蓋標準內容和要素
2審核時限
3決定時限
4送達時限
根據申請人選擇的方式,將審批結果送達申請人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42號)第七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和實施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4律師事務所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議、組織形式變更的初審工作行政許可4105230017A0010湯陰縣司法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修正)
第二十一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議的,應當報原審核部門批準。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夥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原審核部門備案。
1受理時限:5個工作日審批人:受理人員。辦理結果: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通知書。審查標準: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依據辦事指南中材料清單注意核對是否齊全;核對每個材料是否涵蓋標準內容和要素
2審核時限
3決定時限
辦理結果
4送達時限
辦理結果:送達回執
審查標準根據申請人選擇的方式,將審批結果送達申請人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42號)第七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和實施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5律師執業許可、執業注銷、變更執業機構、變更執業類別的初審工作行政許可4105230017A0011湯陰縣司法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修正)第六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定。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書麵說明理由。第九條、
第十條:律師隻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請換發律師執業證書。
1受理時限:5個工作日審批人:受理人員。辦理結果: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通知書。審查標準: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依據辦事指南中材料清單注意核對是否齊全;核對每個材料是否涵蓋標準內容和要素
2審核時限
3決定時限
辦理結果
4送達時限
辦理結果:送達回執
審查標準根據申請人選擇的方式,將審批結果送達申請人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42號)第七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和實施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6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行使的對律師下列行為的處罰:(1)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2)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3)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的;(4)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5)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行政處罰4105230017B0004湯陰縣司法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修正)第四十七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的;(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對律師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據進行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依法進行檢查。調査違法行為,可以要求被調查的律師、律師事務所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可以調閱律師事務所有關業務案卷和檔案材料;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核實情況、收集證據;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托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也可以委托律師協會協助進行調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修正)第五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律師執業許可和實施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7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行使的對律師下列行為的處罰:(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財務或者其他利益的;(2)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辨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3)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爭議的取益的;(4)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行政處罰4105230017B0005湯陰縣司法局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深化縣域放權賦能改革的意見》
豫政辦〔2022〕99號
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對律師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據進行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依法進行檢查。調査違法行為,可以要求被調查的律師、律師事務所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可以調閱律師事務所有關業務案卷和檔案材料;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核實情況、收集證據;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托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也可以委托律師協會協助進行調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修正)第五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律師執業許可和實施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8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行使的對律師下列行為的處罰:(1)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2)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3)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4)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5)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6)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7)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8)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9)泄露國家秘密的。行政處罰4105230017B0006湯陰縣司法局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深化縣域放權賦能改革的意見》
豫政辦〔2022〕99號
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對律師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據進行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依法進行檢查。調査違法行為,可以要求被調查的律師、律師事務所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可以調閱律師事務所有關業務案卷和檔案材料;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核實情況、收集證據;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托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也可以委托律師協會協助進行調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修正)第五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律師執業許可和實施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9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行使的對律師下列行為的處罰:(1)違反規定接受委托收取費用的;(2)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議、住所、合夥人等重大事項的;(3)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4)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5)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衝突的案件的;(6)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7)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8)對本所律師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9)對分所及其律師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政處罰4105230017B0007湯陰縣司法局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深化縣域放權賦能改革的意見》
豫政辦〔2022〕99號
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對律師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據進行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依法進行檢查。調査違法行為,可以要求被調查的律師、律師事務所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可以調閱律師事務所有關業務案卷和檔案材料;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核實情況、收集證據;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托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也可以委托律師協會協助進行調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修正)第五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律師執業許可和實施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