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自然資規〔2023〕3號
各省轄市、濟源示範區、航空港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省地質局,省林業局、省測繪地理信息技術中心,廳屬各單位,廳機關各處(室、局):
《河南省建設項目臨時用地土地複墾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廳黨組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3年9月24日
河南省建設項目臨時用地土地複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河南省建設項目臨時用地土地複墾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複墾條例》《土地複墾條例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河南省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臨時用地的土地複墾管理工作。
第三條 建設項目臨時用地土地複墾(以下簡稱土地複墾)是指對建設項目施工等臨時使用造成損毀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複原地類或達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
建設項目臨時用地,包括工程建設施工中設置的臨時辦公用房、製梁場、拌合站、鋼筋加工廠、材料堆場;施工及運輸便道、其他臨時生活用房、工棚用地;架設地上線路、敷設地下管線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臨時使用的土地;農用地表土剝離的儲備堆放場所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施工過程中臨時性取土場、棄土(渣)場等使用的土地。
第四條土地複墾應遵循國家及河南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堅持科學規劃、因地製宜、綜合治理、經濟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則。按照“誰損毀、誰複墾”的要求,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土地複墾義務人)負責複墾。
第五條土地複墾方案的審查、備案及土地複墾實施、驗收、監督檢查等,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一)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研究製定全省土地複墾政策,省級土地複墾專家庫管理,土地複墾情況不定期抽查等。
(二)省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涉及耕地、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的土地複墾方案審查和土地複墾工程驗收;負責轄區內土地複墾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等。
(三)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不涉及耕地、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的土地複墾方案審查和土地複墾工程驗收;負責轄區內土地複墾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等。
(四)濟源示範區、航空港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土地複墾方案審查和土地複墾工程驗收;負責轄區內土地複墾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工作實際,明確責任部門並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土地複墾管理,確保工作有序開展。同時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交通、水利、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的協同配合和行業指導監督。
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土地複墾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二章申報與審查
第七條臨時用地申請人依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編製土地複墾方案。涉及耕地、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的編製土地複墾方案報告書,不涉及耕地、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的編製土地複墾方案報告表。
第八條申報審查土地複墾方案時,應結合項目實際情況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複墾方案報告書或土地複墾方案報告表;
(二)土地複墾方案報告書(表)附圖:複墾區土地利用現狀圖、複墾區土地損毀預測圖、複墾區土地複墾規劃圖、複墾區最新年度影像圖;
(三)土地複墾方案報告書(表)附件: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公眾參與相關資料,涉及汙染地塊的提供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或報告表(登記表)。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通過審查:
(一)土地利用現狀明確;
(二)土地複墾目標、任務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三)土地複墾費用測算合理,預存與使用計劃清晰;
(四)土地複墾計劃安排科學、保障措施可行。
第十條土地複墾方案通過審查的,組織審查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土地複墾方案審查意見書》,作為臨時用地審批材料,上傳至自然資源部臨時用地信息係統。未通過審查的,組織審查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書麵告知土地複墾義務人進行補正。
第十一條土地複墾義務人依據通過審查的土地複墾方案與項目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銀行共同簽訂土地複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明確土地複墾費用預存和支取的時間、數額、程序、條件和違約責任。土地複墾方案未通過論證,未按規定足額預存土地複墾費用的不予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在確保土地複墾落實的前提下,各地市可以探索使用銀行保函預存土地複墾費用,減輕企業資金壓力。
第三章實施管理
第十三條審查通過的土地複墾方案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變更。臨時用地位置、規模等發生變化,土地複墾義務人應當對原土地複墾方案進行修編,報有審查權限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土地複墾實施過程中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負主體責任,主要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土地損毀情況,包括損毀土地地類、位置、權屬、麵積、損毀方式、程度等;
(二)土地複墾費用預存、使用和管理等情況;
(三)土地複墾實施情況,包括複墾地類、位置、麵積、權屬、主要複墾措施落實情況、工程質量、實施效果等;
(四)土地複墾涉及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土地複墾義務人應當以審查通過的土地複墾方案為依據進行土地複墾,並對損毀土地的規模、程度和複墾工程質量等進行全程控製,保證土地複墾效果。
第十六條土地複墾義務人應當在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完成土地複墾。因氣候、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複墾的,經原批準土地複墾方案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可適當延長複墾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複墾後的土地權屬和用途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地籍調查成果,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相關手續。
第四章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土地複墾義務人完成土地複墾任務後,應當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向審批臨時用地項目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書麵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驗收報告(含影像資料);
(二)耕地質量等別評價報告(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
第十九條負責驗收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接到驗收申請後,應當會同同級農業農村、林業、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依據土地複墾方案對下列內容進行驗收:
(一)土地複墾目標完成情況;
(二)複墾後工程質量和耕地質量等別情況;
(三)土地權屬調整管理、檔案資料管理情況;
(四)征求相關土地權利人意見情況。
(五)工程管護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條土地複墾工程驗收合格的,負責驗收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帶文號的驗收合格確認書。驗收合格確認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土地複墾項目概況;
(二)土地複墾任務完成情況;
(三)土地複墾中存在的問題和整改建議;
(四)驗收結論。
第二十一條土地複墾工程通過驗收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項目所在行政村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相關土地權利人對驗收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負責組織驗收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書麵提出。
負責組織驗收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書麵異議之日起15日內,會同有關部門核查,形成核查結論並反饋給相關土地權利人。異議情況屬實的,還應當向土地複墾義務人提出書麵整改意見,限期進行整改。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複墾檔案管理製度。對審批項目的申報審查、實施管理、竣工驗收資料(含電子版),實行檔案存儲與管理,專櫃保存。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省自然資源廳委托省自然資源監測和國土整治院協助進行土地複墾日常監管,並定期抽查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臨時用地土地複墾情況。省自然資源廳將嚴肅查處不及時履行土地複墾義務等行為,處理結果予以公開通報,並依法依規予以問責。
第二十四條臨時用地年度內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複墾規模達到應複墾規模20%以上的縣(市、區),暫停新的臨時用地審批,並按相關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報省自然資源廳複核後恢複審批。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並完善土地複墾監督檢查、專項督導、巡查稽查、管理責任製等製度,明確實施和管理的責任目標,並對土地複墾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六條土地複墾義務人應當配合接受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一)土地複墾義務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相關的文件、資料和電子數據;
(二)土地複墾義務人應就檢查過程中發現的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土地複墾義務人不得阻撓檢查人員進入土地複墾現場進行勘查;
(四)檢查人員有權責令土地複墾義務人停止違反土地複墾條例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謊報、瞞報、漏報土地複墾信息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土地複墾過程中的法律責任執行《土地複墾條例》《土地複墾條例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各地可根據本辦法製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河南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