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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同意收取和取消部分考試考務費 有關事項的複函 財稅〔2019〕58 號
發布:網站管理員來源:時間:202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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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你部《關於商請設立和取消部分考試考務費項目的函》 (人社部函〔2019〕22 號)收悉。經研究,根據《政府非稅 收入管理辦法》(財稅〔2016〕33 號)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4〕100 號)有關規定, 現就有關事項函複如下:

一、同意收取和取消以下考試、考務費:

(一)鑒於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中新增了高級社會工 作師,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在組織高級社 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時,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工作 承擔單位收取考務費;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工作承擔單 位向報考人員收取考試費。

(二)鑒於原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已改為一級、二級 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 試中心在組織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基礎和專業科目考 試時,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工作承擔單位收取考務費; 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工作承擔單位向報考人員收取考試 費。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工作承擔單位在組織二級造價 工程師職業資格基礎和專業科目考試時,向報考人員收取考 試費。同時,取消原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 一級、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專業科目,專業類別分 為土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裝工程。

(三)鑒於原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已改為初級、 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部人事考試中心在組織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公共 和專業科目考試時,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工作承擔單 位收取考務費;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工作承擔單位向報 考人員收取考試費。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工作承擔單位 在組織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公共和專業科目考試 時,向報考人員收取考試費。同時,取消原注冊安全工程師 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 初級、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專業科目,專業類 別分為煤礦安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 煉安全、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 消防安全)。

(四)鑒於國務院已明確取消相關行政許可、職業資格許 可等事項,同意取消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投 資建設項目管理師職業水平考試、考務費,招標師職業資格 考試、考務費。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收取的考務費收 費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改革全國性職業 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2 17 號)規定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財政 部門製定考試費具體收費標準。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收取的考務費收 入應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具體收繳 辦法按照《財政部關於確認人事部收入收繳管理製度改革試 點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03〕121 號)、《財政部辦 公廳關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管理有 關事宜的通知》(財辦庫〔2016〕376 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工作承擔單位,應按規定向人力資 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及時、足額繳納考務費。 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工作承擔單位收取的考試費收 入應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具體繳庫 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考試、考務費收入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一 般公共預算收入“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10 3045004)科目。

四、收費單位應按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財政部和省級 財政部門統一監(印)製的財政票據。對於取消的考試、考務 費,執收部門要按規定到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核銷手續。

五、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費 項目、擴大收費範圍,並自覺接受財政、價格、市場監督管 理、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本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此複。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9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