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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湯陰縣養老服務機構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花蕾來源:湯陰縣養老服務聯席會議辦公室時間:202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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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進養老服務機構誠信建設, 規範養老服務機構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係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製的指導意見》《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河南省養老服務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我縣養老服務機構信用信息歸集、評價、應用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養老服務機構信用評價遵循“依法依規、公開透明、標準統一、分級分類”的原則,依法依規加強養老服務機構的規範管理,保障養老服務機構和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養老服務機構信用信息管理使用工作應當遵循合法、準確、及時的原則,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  養老服務機構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增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五條  養老服務機構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法人組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注冊登記信息;  

(二)備案、相關行政許可等政務服務信息;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與養老服務機構相關的基本信息。

第六條  養老服務機構的失信信息包括:

(一)民政部門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但違法行為輕微或者主動消除、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除外。

(二)違反信用承諾的相關信息;

(三)經營或活動異常信息:

(四)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信息;

(五)被監管部門處以市場禁入或者行業禁入的信息;

(六)嚴重危害老年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養老服務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行為的信息;

(七)欠費、欠稅、欠款等信息;

(八)通過縣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等渠道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信息;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與養老服務機構相關的失信信息。

第七條  養老服務機構的增信信息主要包括:

(一)獲得上級有關部門的表彰、獎勵等信息;

(二)被列入國家或省級、市級養老服務相關試點、示範單位,經驗收合格以及取得較好成績的信息;

(三)其他與養老服務機構相關的增信信息。

第八條  養老服務機構的其他信息包括:

(一)行政檢查信息;

(二)國家相關強製性標準達標信息:

(三)服務質量綜合評價信息:

(四)失信行為信用修複信息:

(五)養老服務機構自主提供或授權歸集的信息;

(六)其他與養老服務機構相關的信息。

第九條  養老服務機構凡存在以下情形的,直接進入嚴重失信名單。

(一)在養老機構備案、建設和運營、申請相關榮譽表彰項目、等級評定、接受行業部門檢查或專項審計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或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的真實材料,侵害行業管理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信息,虛假刷單,非法騙取套取政府財政資金;

(二)發生毆打、體罰等欺老虐老行為;

(三)違法違規開展非法集資、詐騙活動;

(四)出售服務對象個人隱私信息;

(五)未按操作規程或標準提供服務,引發亡人 1 人以上的安全責任事故;

(六)擅自改變設施用途;

(七)因合同糾紛造成群體性事件或不良社會輿論,經查確 有不良行為;

(八)故意隱瞞不報安全責任事故;

(九)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疫情防控措施不力拒不整改;

(十)國家和我縣規定應當列入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

第十條  對進入嚴重失信名單的養老服務機構加大失信懲戒力度:

(一)對參與評比表彰、等級評定、政府采購、財政資金扶 持、政策試點等予以限製;

(二)失信信息推送至湯陰縣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記入信用 檔案;

(三)及時向社會公示失信信息;

(四)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大監管力度, 發現再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名單期間,不得被提名擔任其他養老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已擔任相關職務的,要求養老服務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

(六)對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處罰決定、屢犯不改、 造成重大損失的養老服務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堅決依法依規在 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

(七)將其嚴重違法失信信息通報相關部門,依法實施聯合 懲戒。

第十一條  因出現第九條第五、六、七、八、九、十項情形而被納入嚴重失信名單的養老服務機構,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後,可解除嚴重失信名單:

(一)提交相應整改材料,且經審定核實通過後的;

(二)連續兩年無基本失信信息記錄的。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將養老服務機構信用信息歸集到養老公共服務管理平台。縣民政局依托養老公共服務管理平台,與縣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等對接,實現信用信息互聯互通。

第十三條  縣民政局製定養老服務機構信用評價指標,以養老公共服務管理平台歸集的數據為基準,采取評價指標計分和直接判級相結合的方式,對養老服務機構的信用等級進行動態評價並根據實際評價運行情況,對養老服務機構信用評價指標進行調整和優化。

第十四條  養老服務機構的信用信息以每條信息法定產生時間為準。失信信息、增信信息和其他信息三年內的有效數據納入信用評價。

第十五條  養老服務機構信用信息歸集要素包括: 信息種類、信息內容、信息來源、有效期限、公開屬性、共享範圍、更新頻次等。

第十六條  養老服務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評價:

(一)開展養老服務活動不滿一年的;

(二)暫停或者中止服務的;

(三)其他不納入評價的情形。

第十七條  養老服務機構信用評價總分值為 100 分,根據分值不同及直接判級情形設 A、B、C、D 四個等級, 分別對應下列分值區間:

A級:90分≤評價計分≤100分;

B級:75分≤評價計分≤89分;

C級:60分≤評價計分≤74 分;

D級:評價計分<60 分或存在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直接判級情形的。

第十八條  養老服務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為 D級:

(一)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二)對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三)存在可能危及老年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風險,被依法處以責令停業整頓的;

(四)存在虐待老年人、非法集資、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服務對象個人信息等情形,構成犯罪的。

第十九條  重點監管對象名單實行動態管理。嚴重失信名單在被列入期間,再次出現應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情形的,列入時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條  民政部門對養老服務機構失信信息進行調查核實、如實記錄,並告知養老服務機構。

第二十一條  養老服務機構認為民政部門在履行職責、提供

服務過程中產生的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縣民政部門書麵提出異議,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自身信用信息記載存在錯誤或者遺漏的;

(二)侵犯其商業秘密等合法權益的;

(三)失信信息超過查詢期限仍未刪除的。

第二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 5個工作日內,進行信息比對,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告知養老服務機構。養老服務機構對失信信息記錄有異議,但未能在規定時限內提供充分、有效的補充材料,民政部門可不受理異議處理請求。養老服務機構提交的申訴材料、民政部門對此異議處理結果及其他支持性文件應在信用信息歸集係統中如實記錄,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