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所在位置: 首頁 > 重點領域公開 > 義務教育 > 政務公開 > 政策法規
安陽市中小學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發布:王豔珂來源:湯陰縣教育局時間:2022-02-09
分享:

(2021年11月6日安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小學校,是指實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學校,包括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等學校。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應當貫徹教育優先發展理念,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統籌建設、依法管理原則,保障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變化相適應。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和管理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工作,將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優先安排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用地和建設資金,統籌解決規劃建設中的重大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本轄區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編製、用地供給、建設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消防、人防等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三年進行一次評估,並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和評估報告。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實施情況納入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體係,由教育督導機構每三年進行一次專項督導,依法公布督導報告。督導報告作為對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的依據。

第二章  規  劃

第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共同組織編製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在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實施。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報送審批前,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公告,並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相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批準後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公布內容包括規劃批準文件、規劃文本的主要內容和圖紙等。

第十條  經批準公布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變更的,應當征得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按照原審批程序報請批準並向社會公布。

修改後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在原規劃服務半徑內選址,用地麵積、辦學規模和建設條件不得低於原規劃標準。

第十一條  編製中小學校、幼兒園專項規劃,應當綜合考慮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環境和城鎮化進程等因素,選址和規劃設計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並且符合下列標準:

(一)每千人口按照四十五名幼兒配套建設相應規模幼兒園,生均用地麵積不低於十五平方米,服務半徑不宜超過三百米;

(二)每千人口按照一百名小學生配套建設相應規模小學,二十四個教學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麵積不低於十八平方米,三十個教學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麵積不低於十七平方米,服務半徑不宜超過五百米;

(三)每千人口按照五十名初中生配套建設相應規模初中,二十四個教學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麵積不低於二十二平方米,三十個教學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麵積不低於二十平方米,服務半徑不宜超過一千米;

(四)每千人口按照三十名高中生配套建設相應規模普通高中,二十四個教學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麵積不低於二十二平方米,三十個教學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麵積不低於二十平方米。

寄宿製學校生均用地麵積應當增加四至五平方米。

農村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教育資源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學校用地條件受到限製的山區和舊城區等特殊地區,生均用地麵積基本標準在滿足教育需求的情況下可以適當降低。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編製控製性詳細規劃應當征求教育行政部門意見,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預留建設用地,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線。

預留建設用地麵積應當滿足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建築、體育、綠化、道路及廣場、停車場等需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性質。

第十三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造應當優先保障中小學校、幼兒園新建、改建、擴建用地。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長期閑置或者待開發的土地應當優先規劃為增容預留用地。

第三章  建  設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將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列入政府年度投資建設計劃,有計劃地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滿足本行政區域內適齡青少年、兒童的入學、入園需求。

因學位緊缺達到招生預警紅色等級的,應當優先列入政府年度投資建設計劃,優先建設。

第十五條  因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變更確需占用中小學校、幼兒園校舍和場地的,應當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按照先建設後拆遷原則,在不降低規劃標準的前提下,就近補償建設或者重新建設。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教育資源進行調整的,應當保證學校的存量資產不減少。

閑置的土地、房產和其他富餘資產應當優先用於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

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應當踐行綠色發展理念,製定整體規劃設計方案,合理安排教學、運動、生活等功能分區,構建和諧景觀,適應教育實際需求和長遠辦學需要,達到或者高於國家和省規定的設計規範和建設標準。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結合本地自然環境和條件,加強校園文化設施建設,體現區域文化特色,發揮校園文化的育人功能。

第十八條  高壓電線、長輸天然氣管道、輸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學校、幼兒園。

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與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間隔距離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範圍內、校園圍牆上建造或者倚建與教育教學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第二十條  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進行下列建設活動:

(一)周邊五十米範圍內建設廢棄物分類、收集、轉運設施;

(二)校園門口五十米範圍內擺設流動攤點;

(三)周邊二百米範圍內開設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遊藝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營業場所、成人用品經營場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

(四)周邊三百米範圍內新建車站、汙水處理廠等場所;

(五)周邊一千米範圍內建設殯儀館、垃圾填埋場、傳染病醫院和畜禽養殖場所;

(六)其他可能影響中小學校、幼兒園教學秩序和安全的建設活動。

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毗鄰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應當嚴格控製高度和間距,不得妨礙學校的通風、采光和日照;毗鄰中小學校、幼兒園預留用地的,不得影響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實施。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應當有良好的交通條件,保障學生、幼兒安全通行:

(一)新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主校門應當避開城市快速路和主幹道;

(二)校園門口應當設置隔離欄、隔離墩或者升降柱等防衝撞設施;

(三)校園門口周邊五十米區域內,應當設置家長等候區域、臨時停車位和校車專用停車位;

(四)校園門口兩側五十至二百米道路上應當設置限速和警示標誌,門前道路應當設置人行橫道;

(五)校園校門與道路紅線之間應當設置不小於二百平方米的交通集散場地;

(六)中小學校、幼兒園門前和周邊道路具備建設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人行天橋或者地下通道。

需要臨時開挖或者截斷學校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於開工十日前書麵告知學校,並采取相應的安全通行措施,不得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

第二十二條  政府舉辦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資金按照下列渠道籌措:

(一)財政撥款;

(二)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捐資;

(三)其他渠道。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資金進行嚴格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捐資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製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需要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清單,並向社會公布。

對於國家、省規定減免以及本市有權減免的收費項目,應當予以減免。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進行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造以及其他居住區項目建設,應當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要求統籌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

第二十五條  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由政府組織建設或者委托開發建設單位建設。

政府組織建設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用地和建設費用。

委托開發建設單位建設的,應當在土地出讓公告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建內容、規模、標準要求、產權歸屬、無償移交以及違約責任等主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  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與居住區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居住區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應當與首期居住區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方案,應當書麵征求教育行政部門意見。

第二十七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對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是否符合規劃條件、許可內容和建設時序進行核實。

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許可內容和建設時序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不予出具居住區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手續。

第二十八條  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驗收組織單位應當通知教育行政部門參加。

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不符合規劃條件、設計方案、建設標準和規範要求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予辦理居住區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不動產登記部門不予辦理居住區建設項目產權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按照協議移交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項目和相關資料,並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接收單位應當及時辦理接管手續。

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移交產生的稅費,由本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

第三十條  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移交前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管理維護,並承擔相應費用;移交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接收單位負責管理維護,並承擔相應費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將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組織編製、審批、備案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

(三)擅自變更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

(四)未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的;

(五)擅自改變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性質的;

(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列入政府年度投資建設計劃進行建設的;

(七)未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就近補償建設或者重新建設的;

(八)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不符合規劃條件、許可內容和建設時序,為居住區建設項目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手續的;

(九)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不符合規劃條件、設計方案、建設標準和規範要求,為居住區建設項目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或不動產登記產權手續的;

(十)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範圍內、圍牆上建造或者倚建與教育教學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強製拆除。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毗鄰現有中小學校、幼兒園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妨礙學校的通風、采光和日照,或者影響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實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強製拆除。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未與居住區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同期居住區項目建設。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未按照協議移交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項目和相關資料,並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作出限期移交決定;逾期不移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