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陰縣2018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複核認定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落實城鄉低保政策,加強城鄉低保工作規範化建設和管理,基本做到“應保盡保、應退盡退”,切實保障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根據上級精神,經研究,決定在全縣範圍內對城鄉低保對象進行複核認定。現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維護和保障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權益,構建公開、公平、公正的低保工作機製,努力實現精準認定、應退盡退、應保盡保的工作目標,切實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維護社會穩定。
二、工作目標
通過申報、查詢收入和財產狀況、審查檔案、入戶調查、走訪群眾、張榜公示、信息核對等形式,對全縣享受城鄉低保待遇的家庭及成員進行重新申請認定,摸清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基本情況,切實做到“應保盡保”。
三、組織機構
為切實做好工作,確保本次城鄉低保複核認定工作順利開展,從民政局、財政局、審計局抽調人員組成城鄉低保複核認定監督領導小組,負責監督各鄉鎮城鄉低保申請審批程序,嚴格紀律,確保這次低保認定工作公開、公正、透明,陽光操作。各鄉鎮紀委、財政所、各村(居)委監委會要全程參與城鄉低保複核認定工作。
四、城鄉低保保障範圍及標準
1.保障範圍:凡持有我縣戶籍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我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均可申請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我縣現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每人每月470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每人每年3500元。
五、城鄉低保申請、審批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堅持公開公正的原則,采取“申請—審核—公示”的辦法認定保障對象,提高核查的有效性,杜絕虛報冒領,把有限的惠民資金用到確需資助的困難家庭。
1.申請。申請人可直接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為提交申請。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為單位,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麵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出具誠信承諾書,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其聲明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惡意隱瞞收入、財產的,取消其申請資格。
2.審核。鄉鎮政府是審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責任主體,要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人員逐一入戶對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調查核實,詳細核查申請材料和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並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確認。核查人員由鄉鎮政府工作人員、申請人所在村(居)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駐村(居)幹部等組成,每組不少於5人。
3.評議。入戶調查結束後,鄉鎮政府要組織各村按照“4+2”工作法進行民主評議。民主評議小組由鄉鎮政府工作人員、村(居)黨支部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村務(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員組成。小村、中村、大村參加民主評議人數分別不少於20、30、40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數應不少於總人數的2/3。民主評議小組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評議。所有參加評議人員要簽字確認評議結果,民主評議要有詳細的評議記錄,並出榜公示。
鄉鎮政府要在審核後及時公示審核結果,公示期不少於7天。公示期滿,鄉鎮政府要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民主評議結果、公示情況等相關材料報縣民政部門審批。
4.信息核對。縣民政部門接收到鄉鎮政府報送的相關材料後,負責對申請家庭經濟狀況和財產狀況進行信息查詢工作。經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公安、財政、人社、住建、工商質監、稅務、農機、住房公積金等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認定工作需要,及時向民政部門提供戶籍、機動車、就業、住房、個體工商戶、納稅、公積金等方麵的信息,縣民政部門負責進行比對,對有異議的退回鄉鎮政府重新核實,並報送核實後的材料。
5.審批。縣民政部門是審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責任主體,要自接到鄉鎮政府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縣民政部門要將擬批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在其居住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接受群眾監督。公示期滿後群眾無異議的,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六、城鄉低保對象的確定
(一)申請人資格
申請對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1、配偶;2、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並主要由申請人贍養的父母;3、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曆教育的成年子女,重病、重殘成年子女)。全家老弱病殘,無勞動能力的,或家庭主要勞動力缺失,收入低於最低保障線的,可以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申請;家庭困難符合低保條件的重殘、重病對象、事實孤兒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家庭財產認定
1.家庭財產包括: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機器設備、機動車輛、房產、公積金、債權、商業保險、知識產權、古董及藝術品等其它實物財產和貨幣財產,以及非生產經營性動物、寵物。
2.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家庭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股票等金融資產人均超過低保標準10倍以上,或持有從事有價證券買賣及其它投資行為與收藏高價值物品的。
(2)家庭成員中擁有大型汽車、小型汽車、機動摩托車(不含殘疾專用車或老年人非經營性的代步機動車)、電動汽車或以營運為目的電動三輪車的。
(3)家庭擁有2套以上住房,且住房建築麵積超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家庭人均住房保障標準2倍以上的。
(4)家庭成員擁有商業用房的。
(5)享受低保期間或者提出低保申請之日前5年內購買商品用房的(因國有土地征收或征地拆遷安置經濟適用房、因災倒房重建的除外)。
(6)5年內自建房屋或擁有2處以上自建住房,人均住房建築麵積及建房標準明顯高於當地一般居民消費水平的。
(7)家庭基本生活用電、燃氣、用水量明顯超出當地一般居民消費水平的。
(8)享受低保期間或者提出低保申請當年,家庭非生活性開支過大,購買有高檔貴重非生活必需品的。
(9)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家庭財產情形。
(三)申請人申請地的確認
戶籍類別相同但家庭成員戶口不在一起的家庭,應將戶口遷移到一起後再提出申請。因特殊原因無法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的,可選擇在戶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員的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戶籍不在申請地的其他家庭成員分別提供各自戶籍所在地縣民政部門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證明。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分別持有非農業戶口和農業戶口的,一般按戶籍類別分別申請城市低保和農村低保。
七、城鄉低保對象的分類
(一)低保對象的分類。
低保家庭要按照家庭成員的病、傷、殘程度和勞動力狀況等因素進行分類。原則上將低保對象分為A、B、C三類:
A類對象為長期重點保障戶。包括主要勞動力傷亡、重病、重殘,家庭其他成員無勞動能力等特殊困難家庭;
B類對象為長期保障戶。包括家庭其他成員重病、重殘,生活狀況短期內不會有很大變化,需要長期保障的家庭;由一方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
C類對象為短期保障戶。包括需要贍養或撫養的人口較多、負擔過重,暫時有生活困難的家庭。
八、保障措施
(一)各鄉鎮、各村(居)委會要嚴格管理,認真做好城鄉低保的各項具體工作。城鄉低保工作實行公開公示製度,各村(居)委會要分別在民主評議後、審核後、縣審批後進行三次公示。已審批的要在城鄉低保永久公示欄上,對擬保對象的有關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欄上要注明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
(二)城鄉低保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國家公職人員、鄉鎮、村(居)幹部、低保經辦人員的近親屬申請低保的,要實行備案製度,由鄉鎮、紀檢、人大、民政等部門組成調查組,審核申請資格,並報送縣民政部門審批。未備案的,一律不予審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政務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城鄉低保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擅自簽署同意享受城鄉低保待遇意見的;
2.擅自改變享受城鄉低保待遇範圍和標準的;
3.貪汙、挪用、克扣、無故拖欠城鄉低保資金的;
4.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影響城鄉低保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與城鄉低保工作相關的單位或責任人,拒不為申請城鄉低保待遇的人員出具有關證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城鄉低保複核認定工作步驟
本次城鄉低保複核認定工作分三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宣傳發動階段(時間15天)
1.加強宣傳,對城鄉低保政策廣泛宣傳,使群眾了解城鄉低保申請、審批程序及相關政策;
2.鄉(鎮)、辦事處要成立城鄉低保複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專人負責,周密安排城鄉低保複核認定工作;
第二階段:鄉鎮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審核階段(時間20天)
1.接受轄區內困難家庭的申請;
2.組織人員入戶調查;
3.鄉鎮政府組織民主評議小組對申請城鄉低保待遇的家庭進行評議,並在評議記錄上簽字;
4.對評議出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進行公示,鄉鎮政府根據申請人申請材料匯總信息,按要求製成電子版報縣民政局進行信息核對。
第三階段:縣民政部門信息比對、審批階段(時間20天)
1.審查鄉鎮審核程序是否規範,申請對象的材料是否齊全;
2.對鄉鎮已報送的申請低保待遇的家庭進行信息核對和入戶抽查,並在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3.對無異議的家庭給予低保待遇並進行固定公示;
4.對有舉報的家庭上報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